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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继废除通信业法案,川普吹响埋葬奥巴马的号角

这是一场疯狂的反攻倒算。

4月3日,川普总统正式签署文件,将法案《宽带客户隐私保护规则》(Rules to Protect Broadband Consumer Privacy)正式废止。

这份对全球通信行业举足轻重的法案,是奥巴马执政期间的重要政治遗产。它2016年10月底才刚刚签字生效,没想到,只生效了6个月,就被川普总统送入坟墓。在美国历史上,这即使不算空前绝后,恐怕也是屈指可数。

然而,它也仅仅是一个开始。

4月23日,新任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Ajit Pai宣布,即将着手废除奥巴马推动通过的另一项法案《开放互联网法令》。

这意味着,在互联网与通信行业,川普埋葬奥巴马的最后的冲锋号,已经吹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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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执政的8年,是美国互联网行业创新与飞速发展的8年。

作为一直强调公平与正义的民主党总统,在通信与互联网行业,奥巴马不遗余力地推动通过了两份重要的监管法案:《开放互联网法令》(Open Internet Order),以及《宽带客户隐私保护规则》(Rules to Protect Broadband Consumer Privacy)。

其中,《开放互联网法令》指明了宽带服务提供商(ISP,主要是通信运营商)需要遵循的网络中立性原则;而《宽带客户隐私保护规则》规范了宽带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资料的使用权控制。

彼时,这两份法案的通过,被视为互联网巨头(Google, Facebook, Amazon, Netflix)压倒通信运营商(Veriozn, AT&T, Comcast),取得行业博弈全面胜利的标志。

而对于宽带服务提供商来说,这两份行业监管法案则意味着灭顶之灾。

因为《开放互联网法令》,运营商通过差异化接入服务获取增值收入的路,被彻底堵死了;而《宽带客户隐私保护规则》则让运商利用用户数据获取互联网广告收入的计划无疾而终。

可以说,这两份法案是给垂死的通信行业,钉上了最后的棺材板。

而且,这棺材板还是由行业监管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亲手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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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川普上台,并任命了新的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Ajit Pai,一切有了180度的大转变。

川普总统上任后,对前任的工作进行了疯狂的全面否定,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到全民医疗保险计划(Obamacare),奥巴马时代的一项项政治遗产,都相继被川普推翻和废除。

本月初,川普总统废止的《宽带客户隐私保护规则》,就是奥巴马留在通信与互联网行业的一项政治遗产 (具体内容请参见前文:《少年Pai和川普总统联手,掀掉了通信业的棺材板》)。

要知道,美国的行业监管法案不是企业规章制度,什么时候想改内部讨论通过就可以了。从起草到正式生效,除了监管机构内部批准外,参众两院投票到总统签字一环都不能少。如果有个把刁民想搞事,还可以拉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进来一票否决。

从FCC内部讨论开始,经众议院参议员投票,到总统签字,就任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才3个月12个星期,Ajit Pai就一路绿灯地走完所有程序,把一项刚生效6个月的法案彻底推翻废除,效率让人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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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这么件大事,应该可以庆功了吧?

不,这一切还只是开始。

4月23日,在《宽带客户隐私保护规则》被废止后的20天,Ajit Pai在华盛顿发表公开讲话,阐述了自己对于未来互联网监管的看法。

在这份题为“自由互联网的未来(THE FUTURE OF INTERNET FREEDOM)”的讲话中,他旗帜鲜明地提出,2015年通过的《开放互联网法令》已经严重阻碍了通信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是时候考虑要尽快废止这个法令了。

这意味着,奥巴马执政期间,在通信和互联网领域推动通过的两个法案,一个已经被废除,另一个也走在了被废除的路上。

显然,Ajit Pai是要“除恶务尽”,斩草除根。

Ajit Pai表示,FCC的监管目标,是要为美国的普罗大众提供快速的、负担得起的和可靠的互联网访问服务。

在他看来,什么样的监管策略,才能够为美国大众提供满意的互联网访问服务呢?

Ajit Pai深情地谈到了克林顿执政时期通过的,开启了通信与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时代的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他指出,96年电信法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生机勃勃和自由竞争的市场,必须打破原有的联邦监管( unfettered by Federal or State regulation),以自低干涉监管策略(light-touch regulatory)取而代之。

也就是说,放养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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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t Pai说,从1996年以来行业发展来看,这种低干涉监管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行业高速发展。此后20年内,私人企业向网络和互联网接入服务领域的投资额,达到近1.5万亿。

“行业参与者和被服务的大众,都享受到了自由市场和低干涉监管的益处。”

Ajit Pai接着痛心地说,从2015年开始,FCC重回老路,依据1934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对于通信服务的监管原则,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开始强力掌控式监管(heavy-handed regulations)。

其依据就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普通大众需要享受的基本服务,并且具有本地接入的垄断性,所以应该归类于“Title II”—通信服务。

在这里,二姐夫补充解释一下:在34年通信法和96年电信法中,规定了两种重要的业务分类:“Title I”—信息服务,和“Title II”—通信服务。

顾名思义,“Title I”—信息服务是提供各种信息,如传统的增值信息服务到新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Title II”—通信服务则是指基础通信功能,如传统的语音通信业务。

既然互联网接入服务属于“Title II”—通信服务,那么强力掌控式监管就应该是必要的监管方式。其具体体现,就是2015年通过的《开放互联网法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内容屏蔽与修改,禁止提供差异化接入服务并以此获利。

从此,对通信运营商的笼养时代开始了。

没有差异化盈利能力的通信行业,成为了像水电煤一样的公用事业,未来的成长空间成为水月镜花。

于是,私人投资对通信行业避之不及,从2014年到2016年,宽带行业投资降低了5.6%,约合360亿美元。

按照非盈利机构Free State Foundation的估算,互联网接入服务归类到“Title II”—通信服务,造成了510亿宽带资本投入,和近10万个职位的减少。

在Ajit Pai眼中,笼养的通信运营商越来越缺乏活力,眼看就要被联邦通信委员会养死了

这些错误必须修正。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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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t Pai准备怎么做?

首先,调整分类,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Title II”—通信服务,划回到“Title I”—信息服务,“这是一切的基础,也是回到克林顿时代低干涉监管框架下的前提。”

第二,废除《开放互联网法令》。“这个法令对行业和用户都是一种伤害,完全是政治的产物(It was all about politics.),是党派之争的投票结果(On a party-line vote )”。

第三,广泛听取意见,修正现有的互联网接入监管三原则(不得屏蔽,不得限制,不得提供有偿的差异化接入服务),重新制定符合行业规律的、促进行业发展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监管原则。

Ajit Pai认为,互联网接入服务监管原则的调整,将给行业和用户带来以下好处:

给美国人民带来高速的互联网访问能力。去除强力掌控式监管后,更多的资金将投资于下一代互联网接入技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高收入还是低收入,人民将享受到更快更好的宽带。

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更多资金的涌入,为网络建设创造更多的岗位。从管线铺设到设备安装,这些运营商网络建设的岗位大部分都是高薪的职位。

创造更充分的竞争。“Title II”的监管是为制约垄断而设计的,而这些监管方式会进一步造成更多的垄断。强力掌控式监管对于被监管对象提出各种约束条件,以确保市场的必要竞争和开放,而这些约束条件对于中小运营商来说是灾难性的。要想创造更活跃的竞争市场,必须把通信监管转回到放养的状态下。

这是保护美国人民互联网隐私的最佳途径。Ajit在这部分的解释很有意思。首先他肯定了互联网隐私非常重要,并理解大家对废止《宽带客户隐私保护规则》的担心。他表示,FCC主要聚焦于“Title II”—通信服务的信息安全,因为这些监管是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无关的。

目前,美国有关互联网商业行为的隐私安全,都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的,无论是涉及各个互联网巨头,还是通信运营商。

Ajit Pai言下之意是,通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比,都是面临同样的用户数据隐私保护要求,应该应用同样的监管规则,不应该受更严格的区别对待。

这是问题的关键。

Ajit Pai很聪明,他抓住了这一点,并将从这里出发,一举埋葬奥巴马时代在通信与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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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jit Pai发表讲话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官网公布了以下五份资料:

  1. 主席Ajit Pai的讲话视频
  2. 主席Ajit Pai的讲话文字稿
  3. 联邦通信委员会委员O’Rielly的讲话文字稿
  4. 文字说明 — 互联网监管:偏见与事实
  5. 文字说明—还自由互联网以美国

这些资料,都可以在下面的地址获得:

https://www.fcc.gov/news-events/events/2017/04/chairman-pai-speech-future-internet-regulation

值得指出的是,在第四份文件“文字说明 — 互联网监管:偏见与事实”中,提出的全部六个问题,都是有关“Title II regulation”的。

可见,开放互联网和网络中立性的博弈,未来还是会聚焦于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分类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左右监管原则的导向。

从奥巴马时代的两项监管法案,到川普时代的逐一废止,我们难得地看到了美国在互联网行业和通信行业的激烈博弈,以及政府及行业监管机构的朝令夕改。

甚至,未来新一任总统上台后,此事是否还会再次反转,谁也不知道。

尽管如此,整个过程中,双方对于行业监管原则的讨论和思考,都是非常宝贵的,值得中国的监管部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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