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安佑
四川省委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和《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其中要求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秘书。此事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本文就这一规定并结合领导干部行为进行分析。
四川省委办公厅规定“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秘书”的规定是错误的,其原因有以下以点:
第一,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而四川省委办公厅的这一规定是将妇女排除在同工同酬外的。美国的法律也规定妇女具有与男性同样的就业权利,而英国还在公务员和秘书职务中要求妇女达到50%。
第二,对妇女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秘书岗位能否由妇女承担呢?从秘书岗位的职能性质来分析,秘书主要的职能是为领导干部接听电话、撰写有关报告、传达领导指示、安排领导日程、为领导安排会议等,这一岗位要求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较好的服务态度、具有处理信息的能力、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的知识、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从秘书的岗位职责和职能分析可以看出,不同性别对秘书岗位职责的履行没有必然的联系,而通过规定把妇女排斥在这一就业岗位外是对妇女的严重的就业歧视。如果某一妇女个人不具备秘书的素质是有可能的,不可能所有的妇女都不具有秘书的素质。
第三,存在将领导的腐败责任“红颜”身上转嫁的倾向。四川省委办公厅制订这一规定也许有一层目的,就是防止领导干部腐败。而四川省委办公厅的这一规定恰恰没有认识到一个基本规律:领导干部是否腐败不在于她人,而在于自己的党性和职业道德,内因是腐败的决定因素。既使没有妇女当秘书,许多领导干部照样腐败,如胡长青等。秘书的性别不是衡量领导腐败的因素。这一规定存在一个把官员的一些腐败责任妇女身上转嫁的倾向。从现实情况来讲,并不见得男秘书的不利影响就肯定小于女秘书,在前不久落马的“河北第一秘”李真就是有名的男秘书。还有陈希同、王宝生身边犯错误的就是男秘书。一个犯错的女秘书最大的罪过也不过是对领导提了一些不必要,乃至错误、非法的建议,再就是和领导发生了“作风问题”。而一个犯错的男秘书往往是通过自己的秘书地位结识“达官贵人”,进而自己亲自掌政,在腐败上“身体力行”。女秘书的罪过,归根结底在于领导的错误,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女秘书再怎么厉害,也只是个外因,起决定作用的还是领导这个内因,离开了内因,外因就不可能起作用。先入为主,先行给女秘书做出“有罪判决”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反腐倡廉不是从性别的就业准入开始,而是要从提高领导干部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入手。
第四,妇女本身大多就是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更多的是男性领导干部对其“性骚扰”。一些男性领导干部利用其权力在办公室骚扰其妇女,而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处治“性骚扰”者的法律,一些妇女往往迫于权势忍辱负重,不敢也不能去申诉,而另外一些受迫害的妇女则觉得吃了亏,从中协迫领导以获取回报。
治理领导腐败不应从妇女的就业准入入手,而应从领导干部的行为约束入手:第一,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如果领导洁身自好、率先垂范,对秘书的影响不可低估;第二,加强对秘书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第三,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建立领导干部与秘书的正常健康的考评与管理关系;第五,加快对“性骚扰”处治的立法;第六,建立公开透明的办公室,形成良好的办公室行为环境。
作者:汪安佑教授.博士,经济学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织与业务流程再造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