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近年制定了一份题为《山东省省管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文件,将为追究国企决策人员决策失误设定明确的“数字杠杠”———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追究责任。(新闻来源:8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
应该说,对国企高管推行“决策失误问责制”,比一味地用高薪、年薪、赠送股权等方式“激励”他们是一个重大进步,这有助于使国企高管们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划定一条“数字杠杠”作为追究还是不追究的标准,却只能说是一种“懒政”或者“笨政”,因为这违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比如,有的决策失误性质可能非常严重,但由于种种原因,损失恰巧没有达到100万元,决策者就有可能因此而逃避了追究。再比如,如果一个决策者连续做了几个造成99万元损失的决策怎么办?追究还是不追究就成了两难:不追究是荒谬的,追究又不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很明显,山东国资委的这份《暂行办法》仍然是把国企高管作为“官员”来管理的,因为这和一些地方出台的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如果超过某条“数字杠杠”,就对主管领导问责是一样的。
因为和政府官员一样,国企高管在身份上仍然是“官员”,他们只需对任命自己的领导负责,而不必对他们领导的企业负责,企业搞砸了,他们也无非是换一个地方继续做官而已。《暂行办法》如果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的话,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他们决策失误的成本,但却不能根本改变这一利益格局。更何况,在潜规则的影响下,又有多少“办法”能够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呢?
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在《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国企高管为避免被追究责任而刻意拖延决策甚至不做决策。这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很有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但国资委却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所以笔者以为,要根本解决国企高管对企业的责任心问题,与其在对他们“问责”的问题上修修补补,还不如在他们的身份问题上来一个根本性的转变———由靠“官员”管理国企转为靠从职业管理者市场上聘任的“职业管理者”来管理国企。
“职业管理者”和“官员”的最大区别在于:“职业管理者”的职业声望就是他的最大财富,把企业经营好和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一致的。而如果他有了搞砸企业的经历,那么就意味着他自己身价的大大贬值,他今后很可能就无法把自己“卖”出去了,被迫要退出管理者市场。
反过来,从聘任管理者的一方来看,一个职业管理者以前的经营业绩就是给他发聘书的主要依据。根据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国资委总是能够聘任到优秀的管理者来管理国企。所以,对国企制订失误问责制不如实行职业管理者制,只有勇于突破国企高管的身份,国有企业才能真正地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