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现蔓延态势,将行贿成本按一定比例纳入工程预算成为一些建筑企业的“明规则”,甚至发展到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公然签订“受贿协议”(10月17日《经济参考报》)。
建筑工程领域里的行贿受贿早已不是什么什么新闻,成为官员腐败的重灾区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可以想象,一项工程从审批、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到最终的验收评估,涉及政府众多部门,哪一个环节“公关”不到位,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都是举步维艰,甚至可能前功尽弃,而某些部门除了利用权力进行正常的“吃拿卡要”之外,对于某些早已对这些“小儿科”不感兴趣的主要领导,自然少不了必要的打点,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可能做赔本买卖,自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所投入的“公关费用”必然要进入建筑成本预算当中,而凡是牵涉到行贿受贿的建筑工程,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私人投资工程自然不存在受贿问题,而国家投资的工程,无论建筑企业如何进行预算,饱含的行贿成本有多少,最终还是政府埋单,官员的这种受贿实际上还是在“贪污国家资金”,只不过从建筑企业转了一次手而已。
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既是行贿受贿对于双方都是“不能见光”的龌龊行为,既不能讨价还价,更不能堂而皇之,然从报道中的情况来看,人们似乎低估了受行贿双方的胆量,行贿不仅由建筑领域里的“潜规则”演变成“明规则”,建筑企业还能够公然将其列入“建筑成本”,受贿官员竟然还能恬不知耻的同行贿人签下“受贿协议”,进行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任其发展下去,说不定有一天还会因为“受贿纠纷”而对簿公堂来。
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和各地方司法部门对建筑领域里腐败现象的查处,无论是力度和深度都没有减弱,相反,还都在不断加强,但是,腐败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成逐渐泛滥之势,连教书育人的高校建筑工程都未能幸免,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透露,2010年1月至今年5月,不到一年半的时间,江西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36件414人,涉案金额2.6亿多元。江西如此,全国各地的情况注定不容乐观。“只要搞工程建设,行贿受贿就是‘明规则’”, 因受贿400多万元,正在监狱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学基建处原处长周某的话虽然有些绝对,但其“现身说法”绝对不是空穴来风,没有深刻的体会恐怕也不会做这样的“总结”。
建筑领域行贿受贿的“规则”何以由暗变明,其实名不是惩处不到位,而是预防和监管制度的贫乏,专家也指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特点,这些均源于权力制约乏力;而“一把手”涉案增多,亟待通过制度、法律等手段予以约束。我们都知道,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规模庞大,少则数百万多则上亿,没有非常专业的知识支撑,即使有再多的监管“围观”,人们很难从庞大的建筑工程和投入之间能看出“物有所值”,群众的监督往往都是从后期的建筑质量中进行“猜测”,极少能够从实施过程中发现行受贿问题,而且,一项工程所牵涉的部门众多,高层的“一把手”,群众无法监督,相关部门也未必敢于监督,而各部门的“一把手”群众无从监督,都是“兄弟”部门,没有领导的指示,监管部门也疲于监督,即便是建筑企业将行贿纳入预算,企业任然可以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群众监督,建筑领域看似陷入监管的重重包围之中,实际上是监而乏管,很少能起到监管的实际作用。
另外,对受贿官员的处理,法律的尺度也不断“放宽”,前些年受贿10万以上可能被判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但随着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现在受贿金额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也未必能够被判无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腐败官员,毕竟还是“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在如今腐败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只要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人脉关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实刑“虚服”也不是不可能,这样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也消弱了法律对腐败犯罪的震慑力。
还有,在对受贿犯罪依法惩处的同时,我们常常看到法律对行贿者的暧昧,从媒体舆论的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法律对受贿犯罪的追究,却鲜有对行贿犯罪被依法制裁的报道,行贿犯罪得不到法律的严肃追究,无形之中纵容了行贿的猖獗,因此,有效遏制和杜绝建筑领域里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除了在监管制度上加强和完善之外,还应当强化法律的惩处,既要对受贿犯罪沉重打击产生震慑,又要对行贿犯罪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多管齐下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净化建筑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确保国家工程建设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