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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苹果式”授权

一个母亲正准备把一个苹果切开,分给两个儿子,就在此时,两个儿子却为谁能第一个挑选吵了起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母亲想了一个办法,让一个儿子切,另一个儿子挑,这个做法很好解决了儿子的争吵。

让这个母亲轻松地化解了矛盾的办法,称之为“分苹果式”授权。

“分苹果式”授权实际上是领导者把权力和矛盾一起下移,结果有趣的事情发生了,矛盾消失。作为一个拥有权力的领导,其面对的情况千变万化,工作千头万绪,矛盾千丝万缕。无论他多高明,时间、精力、经验和知识总是有限的。如果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不但无益于矛盾的化解,还会造成下级的惟命是从,回避矛盾或上交矛盾,从而使自己置身于矛盾的焦点之中,工作被动甚至会变成一个碌碌无为的“事务主义者”。因此,要想自己超脱于矛盾之外,就必须合理地将部分权力授予下级,让下级在职权范围内直接面对矛盾,凭借自己的智慧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我在实践中曾经历过这样一件事。1997年,廉江市石角镇在洞宾村筹建移民新村。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与群众权责不清,造成“非议”四起,矛盾重重,结果,新村的建设无疾而终。1999年,石角镇又在相古坑筹建移民新村,镇领导班子吸取洞宾村的教训,成立了技术管理、财务监督小组进行专门管理,规定按施工进度划拨配套补助资金。同时,镇把聘请施工队、购置建筑材料等工作交由群众自己解决。这一次赢得了群众的充分信任和广泛支持,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从而使占地面积2万多平方米共有61户农民建造新房的相古坑新村如期竣工,并被省移民部门领导誉为“全省移民第一村”。

从相古坑新村建设的成功实践,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关键在于授权,授权在于合理。一是根据授权对象的能力授权。矛盾的大小、解决的难易程度是有区别的,如果不考虑授权对象的能力,随意授权,就可能使授权对象不能充分地行使权力或在矛盾面前无能为力,像新村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等权力就不能授予群众。二是根据职权范围授权。领导者不能把本应由自己解决的矛盾交由他人解决,更不能回避矛盾。三是监控所授权力,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宏观调控。技术监督小组就是为了使领导能及时了解情况,以便监控授权对象的工作方向、范围和效果,及时进行调控而建立的一个机构。

的确,合理的授权是一剂良药,它可以化解群众的“非议”,使工作中的矛盾迎刃而解。近年来,我国一改过去村委会主任由上级任命的传统做法,变作由群众直接投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试行)》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领导者尤其是镇级领导,合理的授权对于充分调动村民自己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村民的主观能动性,加快两个文明建设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合理授权并不是领导者对工作的一切矛盾不闻不问。在合理授权之后,领导者仍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矛盾的解决加强指导,注意从全局的角度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为解决矛盾提供条件;三是要勇于承担责任。

苏联学者奥马罗夫指出:“无论领导者具有什么样的才能,如果他只相信自己,那么他怎么也不会把工作做好。”合理授权,科学地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并根据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正意见,充分发挥授权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确是化解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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