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几乎找不出一家没有董事会的公司,这可能是由我国《公司法》所决定的。
有董事会,自然就会有董事长,而且董事长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在我国许多企业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往往就是总经理和董事长“将相”失和,常常因权限职责不清而发生角色摩擦和矛盾。有人把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归咎于国内企业普遍存在“董事长误区”。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班子、董事会、股东大会本来只是一组建立在产权规制基础上相互制衡的机构,而经理班子负责领导的生产、运营系统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纵向系统,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中层干部之间才有通常意义的上下级直线关系,而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所以,在企业组织结构上下直线图中仅有董事会和总经理,而没有出现董事长。虽然总经理不称职时,董事会有权撤销总经理的职务,但这一权力并不是由董事长一人行使,而是由董事会这个机构行使的。
在实际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误解,以为凡是与企业有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都要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这种理解是片面和错误的。事实上,应该由法人承担的责任和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是区分得很清楚的。在一个机制健全的规范意义上的公司,董事长的职能是与总经理的职能截然不同的,充其量只是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在一般情况下行使自己与其他董事平等的一票表决权,因而不是企业“一把手”。
但事实上,一些企业的董事长却是实质上的“一把手”,我们不由得要问一句,如果董事长一定要参与企业的运营,成为企业的“一把手”,那么还设置董事会干什么呢?还要总经理来干什么呢?不如干脆就将董事长当作总经理、总经理当作副总经理算了,免得旧的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还产生了新的矛盾,何苦董事长和总经理老为权限划分不清闹别扭,老是交织在规范与不规范的矛盾中。在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上,有些公司选择了折衷妥协的办法,比如干脆就由董事长同时兼总经理,一身混兼两种职能,形成高度的集权;也有公司是将董事长完全超脱,在公司具体运营上完全不管事,只是偶尔巡视巡视,对公司日常经营状况知之不多、了解不深,对公司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缺少发言权;还有公司是将董事长全部或一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公司运营事务上,以达到监督牵制和干预经理班子经营活动或者加深对经营过程的了解和把握,以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到底采取哪种方式更为适宜,虽然不可一概而论,但关键还是要看最终实践的效果。毫无疑问,只有对董事长内在的职能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其外在的职责和权限才能清晰,实践中才能尽量做到趋利避害。
有人曾对董事长的职能作过这样的界定,认为董事长就是平衡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保持一个正常的沟通交流关系;密切关注经理班子的执行状况和经营的活力与动力;吸引董事会成员从股东、自身乃至企业利益出发,为公司的未来发展积极思考,通过董事会的研究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这是否可以给至今还处在权力和角色困惑中的董事长们一点启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