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裸奔”,饱受各种垃圾信息骚扰尚属小事,被专业犯罪分子盯上,还有可能伤及个人财产甚至人身安全,不可等闲视之。
据北京晨报的报道,近日工信部起草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违者很可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金,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称,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如需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等事项。
《规定》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不健全、具体执行不到位,国内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现象严重,每年都有大量事例被媒体曝光,但事态并未缓解。业内人士认为,“最高3万元的罚金”仍然处罚国情,具体执行上更需加强,不能“虎头蛇尾”,流于一纸空文。
1万~3万元的罚款,也与其他国家重罚规定相去甚远。新加坡国会于2012年10月15日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法案允许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号码注册到“谢绝来电推销”的号码名册,商业机构如向这些号码拨打推销电话和发送信息的话,可能面临高达100万新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