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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明星没用过就不准做代言

虽然没有溢美之词就不叫广告,但忽悠过度就不单是诚信问题,而明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可罔顾社会良知、道德自律和法律约束,肆无忌惮地“拿人钱财,替人吹牛”。

  来自人民网的报道,德国是欧洲制药业最发达的国家。不过,德国制药企业请明星代言药品却慎之又慎,因为请明星代言很易惹上官司,结果得不偿失。

  据德国《法兰克福汇报》报道,越来越多的德国企业依赖于明星。20年前,只有3%的广告由名人代言,现在已上升到15%。不过,在医药企业中动用“名人效应”的却极少。因为这样做往往会惹上官司。

  在德国的《医疗广告法》和《欧盟指令》等法规中规定,名人代言的医药广告必须有事实依据,且该名人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会被重罚。

  而且名人的广告词不能有鼓动消费者购买之嫌,也不能出现“百分之百”、“安全可靠”、“无副作用”和“治愈”等词语。若名人夸大其词,或者代言的药品为问题产品,那就意味着该名人“作了假证”。其本人不仅要向社会公开道歉,并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还会因此入狱。

  同时,德国建有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包括设立投诉电话。如果受名人广告诱导用药造成了有害后果,或发现广告违反了某项法规,个人和竞争对手都可以向广告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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