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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小企业:分道突围,不拘一格

国有中小企业可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出售、兼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退出,有的则要越快越好,不要久拖不决,变成沉重负担。

对症下药 多管齐下

——加快国有企业退出的对策与建议

中小企业:分道突围,不拘一格

国有中小企业可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出售、兼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退出,有的则要越快越好,不要久拖不决,变成沉重负担。应该看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转制,是越早越主动,越迟越被动,一些中小企业需要早退的要早退,这样国有资产流失少,出售的还能卖个好价钱。错过了时机,最终会使企业陷入困境。在途径选择上,可以采取整体或部分出售,以及吸引国有投资主体进行兼并等形式。鉴于目前国有中小企业数量众多,非国有投资主体还不成熟,全部将其出售不现实,因此,建议采取双重置换的退出方式,即将企业的国有股转化为职工股,将国有职工转化为合同职工。双重置换之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去留。实践中,在出售某些国有中小企业时出现了缺少买主,企业难以卖掉的情况,问题可能出在价格、销售条件或者卖主的诚意上,中小企业的出售要以市场供求规律为依据,既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更要防止定价脱离实际,曲高和寡。

以国有股减持和合作合资方式

实现部分国有大企业退出

尽管在目前,由于一些宏观因素的影响,国有股减持被迫推迟,但减持是目前我们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最现实的选择。

国有股的具体减持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进行公司制改造。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除少数特殊企业采取国有独资组建有限公司外,大多数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对于国有股权比例过高的企业,通过出让国有股、放弃配股权、置换股权等形式,由绝对控股向相对控股或参股转变,同时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市场参股、控股;鼓励其他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三是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和证券市场运作,减持国有股。

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作也是部分国有大企业实现退出的一个现实选择。一是在国有大企业改制、改组中引入全球市场上处于行业领先位置的跨国公司。在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中,要更加注意如何通过外资的进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同时要集中力量解决与跨国公司合资合作中不良资产剥离和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这是一些合资合作项目不能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二是与国内具备条件的一些非国有大企业合资。近年来,我国经济中出现了一大批在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非国有企业,这其中有能力、有愿望与国有企业合资的企业会越来越多。对这种机会,国有大企业应放下以往老大的架子,以积极、诚恳的态度与之合作,给国外跨国公司的合作条件,至少应当同样给国内的非国有企业。三是以产业升级为突破口,主动实现产业转型。

让非国有经济在国有企业

退出中发挥积极作用

无论是国有中小型企业退出还是大企业国有股减持,都需要有相应的外部力量填补国有资本退出的空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正好满足了这方面的要求。今后,应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必要条件。一是取消对民间资本的种种限制,放宽民间资本在产业准入方面的限制,消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待遇,以及对非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社会身份、价格、税收、金融、资本融资等方面的歧视与不公平。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一些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却对国内非国有资本不开放,这是不正确的。二是要为民间资本进入提供必要的保证。要建立健全非公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使公民的财产在法律上得以明确的承认与保护。目前一些私营企业、民间资本所存在的小富即安的行为,缺乏长远投资的观念,甚至抽逃资本、狂热投机以及非理性挥霍浪费,应该说都与这种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密切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从长远的角度来保证与非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问题。一些地方在与非国有资本合作中,往往是目光短浅,通过各种优惠条件引入非国有资本后,就不再管了,以前许下的条件也不能落实,有的甚至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让非国有企业无法经营,只能忍气吞声,委屈求生;有的甚至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将包袱丢给了资本进入者就撒手不管了,让非国有企业陷入深深的泥潭不能脱身。这些缺乏诚意和不负责任的做法最后使新进入的非国有资本失去了必要的政府支持,在经营中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而自身无法解决,从而使很多非国有资本陷入既想因困难撤出又不能撤出的尴尬境地。这只会使更多的非国有资本不敢贸然进入。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解决国企退出厚的富余人员问题

国企冗员问题是退出的关键,而解决冗员的关键就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较低,体系还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些国有企业的退出。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大,在保障力度上往往是心有余而力明显不足。安置下岗职工所需费用主要用于三个方面: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统筹费用,下岗职工进入失业者队伍中所需的失业保险费用,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期满尚未找到工作时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根据有关资料进行计算,未来三年下岗职工人均再就业成本为6000元,而且这个数额会越来越大。

同样,分离企业办社会也需要大量的资金。1998年,全国学生人均教育经费为870元,按此计算,国有企业每年投入教育经费高达65亿元,这还不包括对学校基建方面的投资。据估算,国有企业每年对其附属医院的投入达30多亿元。担负其他社会职能还需要大量的投入。如果完全把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到政府,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难以接受。今后的目标,应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工作应突出以下三点:一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多方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甚至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发行专项国债。二是要依法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三是严格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要进一步探索成立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模式,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建立企业坏帐退出通道

解决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

负债过高是一部分国企不能有效退出的巨大障碍。高高的负债率使很多外部投资者对国有企业望而却步。所以必须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一是通过结构调整,加大呆帐坏帐准备金的核销力度,核销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二是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国有企业利息负担。长期以来由于不少国有企业尤其是那些困难企业积累了巨额逾期贷款和欠息,形成了大量的加罚息,使中国人民银行降息政策的积极效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利息负担依然沉重。建议对那些没有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企业,考虑在利息上给以减负。三是债转股的方式。债转股是近来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虽然在这项政策上争议比较大,但这对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改革银企关系的重要性是不能否认的。目前应不断改革和完善债转股的思路和操作方法,不要只限于减轻国有企业负债,剥离银行不良资产这一层意义,要对债务中的损失以及导致损失的机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同时,积极开发转股后的退出渠道,在债权转为股权后,经过必要的重整后,借助证券市场或其他投资银行业务,将股权出售给境内外的非国有投资者。

依法推进关闭破产,

建立落后生产力的退出渠道

一是要依法关闭那些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主要是小煤炭、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钢厂、小糖厂等。二是积极稳妥地关闭那些资源枯竭的矿山,主要是资源枯竭的煤矿、有色金属矿和核工业的铀矿,以及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这是长期积累而没有得到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大多已经停产,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现在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三是对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负债沉重、资不抵债、产品无市场的企业,可以采取破产的极端手段,企业关门、资产变现、职工走人,国有经济完全退出。对那些净资产为负值不能破产的企业,政府应采取多种办法给予支持,如填平净资产,补足企业资本金,设置国有优先股等形式。

大力培育、发展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筹措中长期资本、实现证券或产权交易的场所,也是国有资本退出的重要条件。资本市场除了具有集资功能之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功能是具有资本重组功能,提供一种资产形态转换与资产流动的机制,使一般资产由实物状态转换到价值状态、由货币形态转换到证券形态。正是资本市场的这种重组机制,不仅使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流动、转移成为可能,而且还减轻资产流动的摩擦,大幅度地降低流动成本,使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得以顺利地进行。同时要大力发展中介机构,诸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都是资产重组市场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

建立国有资产有效的管理体制,形成国有资本退出的动力机制

在国有企业产权缺位和模糊的情况下,资产重组主体必然是混乱和错位的,这种主体混乱和错位造成的障碍是国企退出缺少动力的根源所在。因此,必须加紧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明确国企退出的责任主体,建立国企退出有效的动力机制。

首先,改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分级管理。这样既有助于明晰产权,也有利于形成发展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投资主体,有利于外部投资者的进入。其次,国有资产管理应实行管资产、管人、管事的统一。目前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行,财政部管资产登记,大型企业工委和组织部门管理人事任免的体制是不顺的。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管资产和管事管人相统一,不再多头管理。第三,完善三个层次的管理形式。第一层次,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第二层次,实现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职能同国有资本经营职能的分离,地方政府将国有资本的经营权以授权方式交给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国有资本的营运。第三层次,众多的企业或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通过出资对企业或公司参股或控股,取得所有者权益,实现出资人最终控制企业同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离。地方建立的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应是政企分开的、商业性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本经营公司,不应因系从原专业局基础上组建的而再保留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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