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虽然制定了各种“完善”的制度规章,可不知怎么回事,慢慢地就形同虚设执行不下去了。
万古恒律“三字诀”
有些人一方面把制度化弄得很高深,另一方面,如果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他们那些艰涩名词背后的“制度化” 思维其实极简单,就是不断地引进一些先进制度。而实际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企业虽然制定了各种“完善”的制度规章,可不知怎么回事,慢慢地就形同虚设执行不下去了。而他们告诉你的,无非是“不够完善” 或“继续完善”而已,要么就认为是因为制度不“严”,又引经据典,说元末朱元璋义军中某大将军的儿子违犯禁酒令,朱元璋铁面无私予以处死,一支军纪严明铁军就炼成了。果真是这样简单吗?三国时吕布严厉处罚违犯禁酒令的将校,结果激怒众将,睡梦之中被缚起来献送曹营,招来杀身之祸又作何解释呢?
制法执法最难做到的就是“正”、“信”、“齐”这三个字。鬼谷先生说:“用赏贵信,用刑贵正,天下莫不暗化”。公元前684年的《曹刿论战》中谈的也是这个问题。鲁庄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曹刿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这里正、信、齐被提高到了决定战争胜负的高度。孙子则把 “令之以文,齐之以武”作为治军的基本原则。
正——包含了制定法和制度以及执行的正当性和合理化,不偏不倚。齐——就是切实做到不分高低贵贱亲疏 “法面前人人平等”。信——是指法和制度必须明确无歧义,一旦公之于众,就必须毫不含糊地兑现,不能任意解释,勿枉勿纵,取信于民,故商鞅有立木为信之举。正、齐、信是确立法和制度威信的基本要素,惟有此,才能为众人信服,潜移默化人心。能否真做到正、信、齐关系到一个群体的士气,以及在竞争中能否团结一致。三字诀互为前提相互制约支持,不正则难齐,无信则无正,不齐则正信皆失。任何偏离这个三字诀之行为,都将导致赏罚不明,人心不服,法纪废弛,再“完善”的制度规章也形同一堆废纸。即使一个完全出以公心的治理者,真做到正、信、齐三个字,其难度之高远超出一般人之想象!
“不审势则宽严皆误”
成都武侯祠有一幅名联:“能攻心即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则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这是武侯兵法和治国经验的精髓,隐寓真做到正、信、齐三个字要求水准很高,不仅仅是“严”这么简单,这里面有个“审度”权衡的考量。孙子云:“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因势利导,赏罚审度,存乎一心!要做到该严时则严,该宽时则宽,宽严合理化,使所有人感到疏而不漏,最终达到成功实现“攻心”境界——任何人打心眼里敬畏正式规矩,这时候“潜规则”才没有市场。史载诸葛亮手握赏罚生杀大权,但他深谙“严刑峻法在于劝戒,而非恣刑赏而滥淫威”。“知兵”而不“好战”, “知赏罚”而不“好赏罚”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后世柳宗元在《断刑论》中说:“夫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 攻心与攻城,鼓励与惩罚,知兵与好战,古贤对制度和法律的辩证关系历来是非常透彻的。很清楚,我们今天企业面临的很多问题麻烦,实质上是悖弃了这些恒律古训引起的。
马谡失街亭,陷蜀国大军于险境,自知罪责深重,伏地请死。此前曹操曾派夏侯敦率10万大军奔袭新野,他却刚戾自用,不听李典于禁劝告,博望坡被诸葛亮一把火烧得几乎全军覆没。夏侯敦狼狈逃回许都,自缚见曹,伏地请死。按军法这两人皆当斩首。诸葛亮与马谡之父马良是至交,对马谡也是情同父子。蒋琬对诸葛亮说:“天下尚未平定而杀智谋之士,岂不可惜?”众将也劝免求情,这个“审势”怎么个审法?
马谡临行前,诸葛亮面授机宜,严命其“当道下寨”,战略目标明确在于狙击魏军袭扰蜀军粮道咽喉。并派办事谨慎实战经验丰富的王平协助,恐其不虞,后又增派兵将预设伏兵,以为策应,谨慎而用心良苦!马谡临阵却不遵节制,死搬教条自作聪明,这与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原则完全是两码事,军中此风断不可长。诸葛权衡利弊“审势”结果是“严肃军纪” 斩马谡又挥泪不已。马谡乏独立领兵历练,委以重任是诸葛亮之大错,故奏请连降三级,罚俸三年,以惩罚自己用人不当之过,以示“法面前人人平等”。既是真情实感,也有达人心之理服众之效!曹操不知荆州虚实,派夏侯谆率兵奔袭新野,意在试探虚实,并未下达具体部署作战命令。夏侯谆不过一时轻敌大意而已,这次惨败反而对曹操了解诸葛亮,对新野军事实力做出正确判断都是很重要的。胜败乃兵家常事,故曹操对夏侯敦仅训斥一番:“汝自幼用兵,岂不知狭处须防火攻?” 赦之。
诸葛亮和曹操二人之审度,皆得“用心平而劝戒明”之精义。可怜那一堆“完善”的军法制度,全然不能鉴别审度表态,静悄悄地躺在案几上;马谡和夏侯敦之生死杀赦,全系于诸葛亮和曹操心中那“审势”一念!微乎微哉!企业制度化的精髓,关键就体现在有裁夺权者日常事务的处理过程之中,而非具体制度如何“完善先进”。
“割发权代首”
征讨张绣时,曹操制定了一条“践踏麦田者斩首”的规矩,不料自己坐骑受惊,践踏了一片麦田,窘迫之下他便要自刎以正法纪。谋士赶忙以《春秋》有“法不加于尊”加以阻止,曹操乃胸怀天下之志者,显然没有欣然接受腐儒送上的这顶高帽子,话虽温和却不无不屑地说:“虽圣人之言,但吾自制法、吾自废之,何以服众乎?”“今虽身统大军,不便受刑,权且割发代首,待剿灭张绣后再行议斩。” 丞相都判了“死缓”!谁还敢犯规矩?于是三军悚然,无不凛遵军令。曹操此举后人多贬之为 “曹瞒诈术”,我觉得他处理得已经非常得当了,既避免了做法自缚,又重申了军纪的严肃,当时情景,大战之前能仅仅因践踏一片麦田,三军统帅就被斩首吗?若不斩首,法必失之,别人违犯何以处罚?
但是这个案例也说明曹操随口立法后患无穷,有悖“正”之宗旨,践踏麦田其实罪不当死。今天的企业家不能在自己那一亩三分地朝令夕改随便立规矩。制度要合情合理而恰当,考虑到各种条件情况,“齐之以武”要有坚实的可执行基础,制定了规矩一旦无法执行,以后的规矩就没有人当回事了。
官渡之战消灭袁绍主力之后,从袁军往来信笺中发现许都很多人与袁绍暗中往来的信件,部下请逐一核对姓名,收而杀之。曹操却说:“当绍之强,吾尚不能自保,何况众人乎?” 看都不看,令将信焚烧了之。按律私通敌国,其罪难赦。但袁绍既灭,曹操已成最强大军事势力,情势大变。这些人只是动摇分子,军事政治形势变化已经形成争取转化这些动摇分子的契机,焚信既可彰显仁义大度,还可使这些人对其动摇变节知耻羞愧,感恩效力,今后类似内部动摇事情反而不可能再发生,此为鬼谷“暗化”之术。而且杀这么多人牵连甚广徒增仇恨,有害而无益。杀有杀的律条,赦也有赦的道理,若是大战正酣之际有人通敌,则必诛杀,震慑遏止变节分子。法度同而时势异,审度惩赦,严而不苛,宽而不纵,不囿于教条,重在暗化人心。曹操深谙法度阴阳变易精义,实非常人可望项背!
建国初“镇反”, 当时情势,非用重典不足以震慑对年轻共和国的颠覆势力。但重典之下有应杀之罪判死刑者甚众,若全部杀之则有悖劝戒感化之德。毛泽东审慎地提出“死缓”建议,此后作为一个刑名沿用至今。这是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创造,与“割发权代首”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般准则与最高法则
通常“法”这个词义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种是指一般准则,广义包括规矩、规则、法令、制度规章等;第二种是对“最高法则”的遵循,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是不可能条文化的,属于心法层面。一般准则是处于最高法则的从属层次。比如网络协议就是网络的一般准则,但是病毒程序侵袭的时候,如果你去分析这些程序,会发现它们是完全符合网络协议编程规则的,也就是说,它们丝毫没有“违法”;但是站在最高法则上看,不清除它们就势必摧毁电脑系统。从一般准则角度,曹操就是“违法”,应该斩首;但站在最高法则层次上看,却必然造成曹军群龙无首。具体情况都很特殊复杂,要根据最高原则来“审度”权衡,“只要不违法”或者说“只要不违反制度”这句话大有毛病!多少侵蚀企业肌体的病毒假法的名义以行之! “不审势则宽严皆误”确实指出了正、齐、信的要害所在!
“最高法则”就是前面阐释的“道”,犹黑夜之北辰,具体的规矩和规章制度,必须根据这个更高层次的法则制定并灵活运用,这就是法生于道。
对于立法执法过程审势裁夺的高深莫测,古贤有训曰: “或圆或方,或阴或阳,或吉或凶,以变论万类”。比如在那些庸吏眼中,曹操岂非不懂“法治”纯粹“人治”乎?故古贤曰:“非贤智,不能守家以义,不能守国以道。” 闻道者识审时度势之机,根据实际形势变化不断调整“以变论万类”可谓“酒肉穿肠过,佛在心中留”的佛家般若境界。对在企业制度化过程的体现而言,就是一切以把员工行为导入“生意”为最高法则。
“审势”内隐之弹性,如果由一些“庸吏”去把握,他们要么陷入死抠制度规章条文的极端,杀曹操,杀夏侯敦,杀光那些与袁绍暗中往来的人,形同“电脑量刑”,合法不合理,似直实屈,激变生乱;要么浅薄地理解曹操和诸葛亮“审势” 的高难度操作,由此觉得法和制度就是一根橡皮筋,可以任意玩弄股掌之中,使制度漫漫遭侵蚀而废弛,陷入另一极端。实际上,很多企业的制度规章流于形式的根子就在这里。管理者或死抠制度规章条款;或根据自己的好恶上下贵贱亲疏,玩弄权术。大责小究、小责大究、有责不究、无责乱究,其结果都是以乱法乱企而结束。“不审势则宽严皆误”的指向与时兴“法治” 理论截然相反:“法,器具耳”高水准地运用极致发挥之灵魂,系于诸葛亮和曹操那样的闻道者,就好比关羽那把令敌胆寒的青龙堰月刀,换个人恐怕还不如烧火棍好使呢。
这些年社会上流行一些西法概念,诸如“法律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徇私。”“作为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像空气和阳光一样”,“现代社会的标志,就是人生活在法律之中”云云。这些思潮事实上影响到企业制度化过程,使一些企业误以为提升管理等同于制度繁冗苛求细化。制度被问题牵着鼻子跑,问题五花八门,规定也就越订越多、相互矛盾、脱节、冲突。对于出现的新问题,却找不到相应的条文依据,钻制度空子的潜规则愈演愈烈。《庄子·渔父》里有个“畏影恶迹”的典故:有个人畏惧厌恶自己的影子和脚印,于是疾走以试图甩掉。但走得越快脚印愈多,影子像幽灵紧随不舍,他非常恐惧,以为走得还是太慢,于是不停地奔跑,终于力竭而死。此人不明白“动静互根,守静以制动”,“愚亦甚矣!”。世事瞬息万变,新问题与制度如影随形,这些西法概念,由于丝毫未触及“审势裁夺”这个最现实最核心的问题,似乎对人类建立秩序的实践历史缺乏常识性了解,违背治理恒律,有种制度永动机和法治乌托邦的幻觉。如果企业把制定执行复杂的一般的法、规矩和制度规章当作目的,那就是说其水准只配作个死搬法条的“庸吏”,与 “名臣”无缘!还找不着管理的“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