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提高依法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国资委政策法规局通过网站,对外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以依法妥善处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原则,以防范中央企业法律风险、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手段,重点规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和协调的程序,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备案监督为主、协调处理为辅。《管理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国资委鼓励、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独立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
《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及其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