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立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劳动法律法规的创制,二是指现行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本课程这两种含义兼用。劳动立法的重要性是由它所调整的对象和所包括的内容决定的。劳动力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的充分使用,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劳动立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劳动立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现在它通过劳动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使经济基础得到巩固和发展。因此,劳动立法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立法的完善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又有利于推动劳动立法。劳动立法侧重从实体法方面研究劳动法律问题,而劳动争议处理则侧重从程序法方面分析劳动法律问题。劳动立法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也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保证,劳动争议处理通过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保证了劳动立法的威严。
劳动立法是立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整个立法体系中,包含着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各种立法。劳动立法便是其中之一。劳动立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发生的原因(人们参加劳动过程)、涉及的方面(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工会和雇主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和内部的内容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立法就是研究这种社会关系的学科。劳动立法曾作为民法和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19世纪末,开始从民法和社会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立法不断完善的结果。劳动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在本课程在中,两种概念兼用。当研究劳动争议的发展变化和总体趋势等内容时,使用广义的理解;当研究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时,则使用狭义的概念。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之一,它产生在劳动关系形成之后,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是劳动关系不能协调发展的滞态反映。劳动争议处理,是依照法定原则(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程序,由特定组织(第三者或法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责任认定,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维护劳动关系健康和协调发展的行为。我国在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由于原有的劳动法律法规穷尽所有劳动问题,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在所难免,学习如何识别和处理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世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看,最主要的是三种:一是心理学模式,即将心理学方法运用到人力资源管理中;二是数理模式,即将博弈论、控制论、信息科学、计量技术等应用到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三是法学模式,即将法律法规引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强调依法管理。可见,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领域。
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流派主要有两个:国家干预主义,即主张私法公法化;个人主义,即主张公法私法化。
目前,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劳动立法的体系
2、人力资本产权关系
3、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
4、劳动关系中的非正规组织
5、变化中的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国际经济一体化、跨国劳动等)与劳动争议
6、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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