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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上)

私营企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上)





近年来我国私营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截止2002年6月底,全国私营企业户数有221.52万户,从业人员2930.61万人。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使全社会对私营经济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七一"讲话,肯定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重大理论突破,无疑使广大私营企业主备受鼓舞,私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私营企业的高速发展,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吸纳了大量失业人员,为我国解决失业问题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私营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国际化竞争的挑战。但是,由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先天不足,特别是在规范化运营方面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在获取核心竞争力——人力资源方面将处于弱势。究其原因,私营企业长期不规范用工对员工合法权益的损害是大多数高素质人才不愿意到私营企业就职或从私营企业跳槽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私营企业的用工行为对改善和增强私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私营企业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雇佣员工与使用员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我国,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用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大多数员工被剥夺了劳动合同签订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大量职工下岗分流,使已经饱和的劳动力市场人满为患。在此背景下,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呈上升趋势。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云南省工商局私营协会获取的资料来看,2000年,在私营企业的188174名员工中,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共有3543人,占员工总数的1.88%。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要办理社会保险。由此可以推断出,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2%。全国严格按《劳动法》合法用工的私营企业仅占10%。以万能汽车维修厂来看,该厂成立近6年,已经拥有员工40多名,但是却无一人签订国家规范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些企业大多数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由企业自己拟定、与员工自行签订、未经公证的合同,这种合同签了也相当于没签。
1.2不参加社会保障现象普遍存在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企业应对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病假、产假、丧假、婚假、探亲假等政府明文规定的福利制度,还有安全保障福利、独生子女奖励等。然而,根据调查,现在有很多私营企业不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不为职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假期更是无法提供。以失业保险为例,国家规定企业要为其所用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但是,企业一般只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购买。就拿失业保险来说,万能汽车维修厂虽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按规定,只要是雇佣工人就应该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金额,可是长期以来厂方并未交过这笔费用,如果工人失业就一点保障都没有了。一些私营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法多样;如大量使用劳务工和外地劳动力,且不办理外地劳动力的申报办证手续。有的个体户用工人数早已达到私营企业人数,但却隐瞒不登记实际用工数,仍以个体户身份经营,从而逃避应给工人买的有关保险。
1.3随意解雇员工,利用“试用期”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相互考察、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国家亦对试用期做了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到一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社会劳动最低水平,遵从当事人做出的约定。试用期也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应该有相应的合同保障,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在一些私营企业中采取“低进高出”的手段,用很低的条件招进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使用廉价劳动力,等试用期快满时,就用一些苛刻的条件把员工扫出企业。这些企业想这样利用试用期剥削劳动力,支付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工资,降低用工成本,也借此回避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所要承担的社会劳动保障责任。


1.4拖欠、克扣工人工资


按照云南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昆明等一类地区300元/月(二类地区260元/月,三类地区220元/月)。但根据有关部门调查,50%左右的私营企业在昆明地区最低工资上只达到220-260元/月。若遇工伤,死亡问题,很多私营企业就是几百元或是几千元私了。有的工人因伤病住院,钱花多了,一些CEO就不辞而别,逃之夭夭。比如“都市时报”刊登的一篇“黑作坊CEO跳墙甩小工”的报道,昆明CEO雇用8名湖北童工进行黑服装加工,其中一名年仅14岁的小工失踪,CEO便扔下所用小工逃跑了。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在建筑行业,拖欠或克扣工资最为严重,达到90%左右,很多工程队的CEO,硬性规定在工程完工以前只发伙食费。所有工资要等工程完毕才结算,有的CEO待工程完结后,就携款溜掉了。


1.5 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加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报酬;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很多私营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用工。有的私营企业以客户要货时间紧为由,组织工人超时加班加点,而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在休息日、节假日要求工人上班。如职工不服从,便故意刁难甚至以违反劳动纪律为名给予处分,有的还扣工资,或要“炒鱿鱼”。有的私营企业虽采用“计件工资”的形式进行产量包干,但对劳动定额和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不予客观考虑,迫使工人为完成任务必须加班加点。劳动监察提供的情况表明,现在,大多数私营企业工人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的8小时/日的标准工作时间,长期超时的加班加点劳动使大多数私营企业工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使员工精力、体力下降、不仅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而且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引发了许多劳动争议。就如,昆明六甲的一家水产品出口加工公司,他们招收的员工大多是专州县农村来的,企业提供住宿,饮食自理,每月工资400-500元;工作时间不固定24小时待命,最忙的时候每天工作20小时,但没有一分加班费;没有节假日,星期六、日照常上班,只有过年放5天假,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工资;员工不得轻易离厂,无论何时出厂都要得到领导的批准。此企业利用员工不想回农村的心理,对员工进行剥削。


1.6劳动安全缺乏保障


不少私营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更多利润,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漠不关心,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设施。甚至个别私营企业缺少最基本必要的工作帽,防护眼镜,手套,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一些私营企业对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置之不理,在这些个私企业,女工和男工一律加班加点的干工作。茶厂、餐饮业、旅社等大量使用未成年工,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劳动强度大的工作也照样要干,2001年省劳动监察部门清退的82名童工,全部都属私营企业所雇用





《宏观研究: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下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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