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体 合 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发展,企业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企业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尊重工会代表员工维护员工利益的权利。企业制订各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参加有关会议,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三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会依法指导员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动员和引导员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四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工会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企业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五条 企业招聘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录用员工,但不得招聘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第六条 企业招聘录用员工,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年,特别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调整为1—5年,最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实行星期单休和星期双休轮换。标准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冬春季工作时间为7.5小时,法定节假日为公休日,春节前后安排探亲放假,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0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但每月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 未经企业领导同意,员工不得擅自进行加班加点。对于有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类节假日休息休假制度,并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行带薪婚假、丧假和产假;积极推行员工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具体标准由企业会同企业工会另行商定。
四、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企业员工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平均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由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中,员工的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保障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水平工资标准440元/月。
第十五条 企业员工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在次月的15日前发放,并支付给员工本人,企业不得拖欠员工的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在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按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暂时延期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员工的工资除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扣除和减发外,企业不得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
第十七条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月足额提取员工工资总额14%的企业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和奖励,企业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工会有权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安排使用企业福利基金,有权要求提供该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月足额提取员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提交企业工会作为员工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改善员工福利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员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工会要协助企业加强对员工食堂、宿舍和活动室等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员工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工会协助企业积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五、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切实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的规定。
企业应根据工种、岗位的劳动保护需要,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员工发放工作性营养补助,并每年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每年夏季高温期间,企业应负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按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员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对从事特种作业和特殊工种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独立上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员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员工因工负伤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六、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员工工资总额1.5%的员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企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员工的岗前、岗中及转岗的专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员工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只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的员工,方可独立上岗。工会应配合企业做好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和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参加和开展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知识技能;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认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公费培训和教育员工时,企业可以与员工平等协商,就约定培训费用负担等事宜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培训教育协议对企业与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应支持开展各类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企业工会要积极组织筹办此类活动。
七、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必要的企业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 对员工记功、记大功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行政部门商量决定。必要时,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或主管部门推荐表彰。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理时,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听取被处罚、处分员工本人的申辩后,由企业作出决定。
企业对员工的处分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对于“开除员工”的处分,工会应参加调查并会签处分文件。工会认为企业对员工的处分不适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本人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企业与员工的权益,应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履行,企业与工会应建立合同履行通报制度,一年内至少二次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就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合同未尽事宜。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企业与工会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双方签约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代表可以应邀出席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会代表可以应企业要求向企业通报工会开展的与企业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企业与工会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是及时依法调解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
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与工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九、合同期限与变更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重大原则修改则需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
2) 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依法执行。
十、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草案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双方代表签字。自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行政部门,一份上报上级工会。
企业方: 企业工会方: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