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生产要素是指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具体讲,也就是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和使用的多种具有相对特殊功能的因素,包括劳动力、劳动工具、原材料、能源、资金、技术、专利、信息、管理、教育等,从广义角度看,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种垄断性服务也是不可缺少或替代的生产要素。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整个社会角度讲,也就是按上述这些要素分配。但在我国新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所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指个人的收入分配,即个人依据其所有的要素贡献大小获取相应的报酬,而不包括各种非个人的要素所有者的要素报酬分配,在这里,要素分配的参与主体是个人,按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形式:
1、按资本要素分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收入已突破了过去单纯消费基金的范畴,形成了消费基金后的剩余资金。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这种剩余资金也越来越大,这种剩余资金一部分用于购买了房产,另一部分则主要转化成了投资资金。居民私有房产和投资资金的出现,必然会导致按资本要素分配形式的出现。对这种收入的性质,目前学术界看法还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属于按劳分配收入,理由是:按劳分配实质是承认和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始点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力极其收入,同时也赋予了社会成员对其收入使用的自主权力,即无论是用于消费还是用于投资,都属于按劳分配这种个人所有制范围。按劳分配既包括按现期劳动的成果分配,也包括按过去的劳动成果分配。从目前看,居民的按资本要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形式:一是将资金用于银行储蓄,获取利息收入:二是将资金用于购买各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润、红利、股息以及有价证券买卖收入;三是将资金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从事实业投资以获取投资利润;四是将自有房产、车辆等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2、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即劳动者依据自己的劳动力状况获取要素报酬。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普遍的认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主要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劳动力价值又是由生产与再生产这一劳动力的社会平均费用决定的,因而它有一个底线,即不能低到影响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对市场上劳动力价值货币表现的价格即工资进行最低立法保障。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劳动报酬上也采用了工资这一形式,但这种作为按劳分配形式的工资与作为劳动力价格形式的工资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不同的。按劳分配依据的是劳动量,即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发挥情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依据是劳动力价格,这种分配随劳动力供求状况上下波动。不仅如此,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作为产出的劳动成果,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象是作为投入的劳动耗费。此外,时间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之前进行的,而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进行的。在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中还有一种情形是,随着资本概念从物质资本到人力资本的扩展,劳动者还可根据其人力资本大小获得派息和分红。这是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新发展,它表明劳动力要素不仅可从投入方面参与分配,而且可从产出(利润)方面参与分配。这也表明劳动力已从商品上升为资本形态。从投入方面参加分配,从一定意义上说,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是人力资本投资于生产活动的直接成本,人力资本的派息分红是人力资本的利润,它是劳动者提高劳动能力、扩大再生产的基础,是一种发展工资,也是人力资本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3、按技术要素分配。这是指技术要素所有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并据此取得报酬。在我国,按技术要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专利权的形式获得专利收益和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获取利润分红两个方面。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力提倡并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我国发展高科技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4、按管理要素分配。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表现为组织协调和指挥运筹才能。在分配形式上,主要包括承包制、年薪制。津贴制等。
5、按信息要素分配。信息在知识经济时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谁拥有足够的信息,谁就能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占据生产经营的优势。因此,信息要素所有者提供信息时则根据该信息对生产经营的贡献来给予回报。
要指出的是,由于生产要素具有生产有用性、产权明确性、功能特定性、使用增值性、发展变化性等特点,因此技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形式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从当前看,我们应特 别注意搞好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贯彻按生产要素分配,在运作上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在理论上不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同劳动价值论对立起来。劳动价值论是指商品的价值是由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它涉及的是生产领域,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何如何分配,它涉及的是分配领域,不涉及价值如何创造问题。因此,不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说成生产要素能够创造价值。否则,就犯了萨伊的“三要素”分配论的错误,对这一错误,马克思早已作过系统而深刻的批判。(2)在认识上,不能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对立起来。把二者看成属于性质不同的东西。当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有一种看法认为按劳分配是同公有制相连、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同私有制相连的。这实际上是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对立了起来。与这种观点相一致,不少人在讲按劳分配时,则排斥按生产要素分配,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否定了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依据的分配;在讲按生产要素分配时,又避而不谈按劳分配。其实,马克思并不否认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依据进行分配。相反,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只是在典型的公有制条件下,由于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生产资料所有权已为公有而不能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时,只能把个人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属于自己的“劳动”作为分配的依据,即实行按劳分配。可见,按劳分配并不排斥私有。在完全私有制下,由于生产条件均为个人所有,劳动者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只拥有劳动力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只有组合起来,才能发挥特定功能,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也要求经济组织对这些生产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公有。在混合所有制下,个人既提供劳动,又提供其它生产条件,因此,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3)在操作上,不能认为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才体现效率,进而把效率优先理解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优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从个人收入分配运行机制上讲的,也就是说,在个人收入分配上,要坚持收入与投入挂钩,以收入根据为尺度,但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使分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4)在政策上:首先,凡是进入市场的生产要素都具有相应的分配收益权。如前所述,它们参与 收益分配同劳动创造价值并不矛盾。如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生产资料,它本身就包含着一定量的过去劳动(即物化劳动或死劳动)。从市场体系的构成看,进入市场的不仅包括物质性商品(如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还包括一切可以用来生产物质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济资源,如资金、劳务、信息、技术及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如果不承认它们的收益分配权,还有多少人能够自觉自愿地无偿提供呢?其次,如果把这些生产要素当作资本看待,它们的所有者就是要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如国家、集体或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入股、购买有价证券、银行储蓄,就是要获得股息、利息和红利等;国家和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单位集体和私人出租房屋以及转让闲置设备的,就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房地产费用和租金;那些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信息、技术服务的,也要收取信息、技术转让费和服务费;等等。第三,生产要素的收益分配数额,要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来实现。生产要素的这种收益分配或者称之为价格,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它们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类似于简单商品经济中通过市场价值实现,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通过生产价格实现的方式,共性之处就在于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第四,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在依法保护其合法收入的同时,也要依法整顿其中的不合理收入。并逐步调节那些过高的收入。这样,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更好的优化资源配置,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