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一、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
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
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4.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