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认为,《就业促进法》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特别是净化和简化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环境,从源头上增加和促进就业供给,从而促进就业再就业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的一项研究提出,由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渠道,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推进和落实,就业压力必然相应增长。目前,我国劳动力的供给仍大于需求。在103个城市中,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各类人员约338.5万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约347万人。求职倍率约为0.98%。在2007年第一季度与上季度相同的85个城市中,本季度的需求人数、求职人数分别比上季度增加了31万人和14.7万人,各增长了11个和4.9个百分点;而与2006年第一季度相同的88个城市相比,本季度需求人数和求职人数基本持平。可见,我国就业压力并未缓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信息,今年城镇新增求职人员将达到2400万人,其中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预计将从去年413万人增加至495万人。如果按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不低于900万人的目标,加上一部分退休人员所腾出来的就业岗位,大致能够实现1200多万人的就业,仍有相当一部分人面临就业难题。
同时,我国促进就业增长还面临着压力。首先,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减弱;第二,产业结构升级与扩大就业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三,劳动就业结构滞后于产业结构的变化;第四,促进就业仍有体制、政策约束。
应当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相互叠加,就业压力巨大。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
我国解决就业问题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就业促进法》从七方面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战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公平就业制度。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和措施、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个体工商户已锐减650多万户。民生的源头在就业,就业的源头在发展。必须保证企业发展能不断地提供就业机会,尤其对中小企业来说,需要一个充分优化的发展环境。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虽然GDP的贡献能力以及技术含量均相对有限,但在吸纳就业人口、缓解失业压力上,中小企业是主力军。《就业促进法》的施行,有望使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有所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