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合同的,除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订立合同外,还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
如果我工作了3年而单位在前20个月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根据这条法律,是否应当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赔偿三倍的最低工资标准呢? 是一次性赔偿三个月的工资,还是赔偿20个月3倍的工资呢?假设月最低工资标准是300元,那么是赔偿我900块,还是900块再乘以20呢?
网友你好:
我对《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是: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法客体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包括三个方面:
1、 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2、 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3、 责令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
首先,我们谈一下“限期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该责令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纠正违法,这也正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所在。
其次,我们谈一下“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的问题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是一种持续状态。“如果我工作了3年而单位在前20个月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违法行为已终了16个月,尚在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之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综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期限等因素,在二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最后,我们重点谈一下“责令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的问题
这位网友,你对《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表述不完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原文如下:“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得到这种“补偿”,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补偿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裁决补偿劳动者。
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的标准是,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这里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分为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明确指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这里说的“补偿”,当然要与侵害的程度有关,侵害的时间越长,补偿就应越多。
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的条件有三,一是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三是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的时间是,“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补偿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领取了劳动报酬的,就不再补偿劳动者了。这是因为,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从“第一个工作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在侵害自己的权益,不及时予以制止,反而得到更多的补偿,就不公平。劳动者领取了劳动报酬,就是劳动者默认了,失去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也丧失了补偿劳动者的条件。
从上述分析看,如果用人单位依法按时支付工资的话,这种“补偿”期限应在一个月以内,赔偿的数额为:提供劳动的天数×日最低工资标准×3。假设月最低工资标准是300元,那么是赔偿的数额不会超过900元。
“如果工作了3年而单位在前20个月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你就已失去了得到补偿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