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企业招聘简章要如实告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录用女职工不得限制其结婚生育,除国家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企业不得强查乙肝等,应当严格遵守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专家表示,《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企业招聘简章要如实告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录用女职工不得限制其结婚生育,除国家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企业不得强查乙肝等,应当严格遵守。
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
强化就业援助
据悉,颁布《规定》主要有三个意义。首先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和“就业援助”设立专章,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及时制定出台《规定》,是及时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
第二,《就业促进法》首次提出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2000年12月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与之已不能适应,需要尽快做出调整。因此劳动保障部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表述,重新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
第三,近年来,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这些都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形成今后工作的长效机制。
细化平等就业 自主择业权利
《规定》包括总则、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7条。
《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以及招用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
《规定》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
《规定》规范了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
《规定》提出了职业中介的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
《规定》还完善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了就业登记的执行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了失业登记的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就业信息不得包含
歧视性内容
《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就业歧视问题,《规定》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如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规定》对此还设置了处罚条款。
根据《就业促进法》对公共就业服务的原则规定以及近年来工作中的新发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主要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落实免费就业服务项目,充实职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并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规定》专设“就业援助”一章,确立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就业援助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对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援助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就业援助制度。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规定》明确,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劳动者凭登记证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为加强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衔接,《规定》将备案程序作为就业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使用工备案工作与就业登记工作有效整合。为使失业登记工作更符合当前全国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实际情况,将失业人员尽量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