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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国资委放权企业董事会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近年表示,对于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一方面要向董事会移交部分权力,不干预其职权;另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规范与董事会的关系。

邵宁说,国资委首先将把对管理者员的选聘、考核、决定其薪酬的权力交给董事会。对于外部董事超过半数的中央企业,国资委还将把股东会的“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权力等授予董事会行使。这些企业今后的所有投资计划,包括非主业投资,都不必再由国资委批准。

邵宁是在刚刚召开的“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国资委已出台了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管理办法,有关规范国资委与董事会关系的文件已征求试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目前已基本成熟。

下一步,国资委还计划建立4项重要制度规范与董事会的关系。一是建立国资委对董事会、董事的评价制度,评价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情况和董事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而不对董事会、董事进行具体的经营指标考核,以保障董事会、董事对经理层的客观公正性。

二是建立国资委听取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初步设想每年4、5月份国资委专门召开会议听取董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并对董事会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提出要求。

三是建立国资委对试点企业的专人跟踪分析制度,初步设想对每一户试点企业都有国资委工作人员专人负责跟踪,定期提交分析报告。这项制度旨在强化国资委作为试点企业股东的职能,同时也为了配合对董事会、董事的评价。

四是建立国资委主动与董事会、董事沟通制度,包括召开与董事沟通的专题会议,与个别董事进行当面、电话、电子邮件沟通,国资委向董事会、董事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等。

“央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促使了国资委权力的移交,从某种角度而言,也是国资委自身的改革。”邵宁说,“没有董事会,只能由国资委在企业外部对众多中央企业进行统一的、共性的管理,很难履行好重大投资决策等职权。建立了规范的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出资人的代表进入企业内部,针对本企业情况实施个性化管理,尤其是董事们都深具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知识,无论是重大投资决策,还是选聘、考核、奖惩管理者员,董事会都比国资委更专业、更直接、更深入、更加符合本企业的实际,监管的效果自然也更好。”

据了解,我国相当一批国有大型独资企业是按照1988年的《企业法》设立的,没有董事会;即使是按《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与管理者员高度重合,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没有分开,董事会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为此,国资委在成立之初就完善董事会制度,打破国有独资企业“一把手负责制”的传统。

这次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使国资委确定的19家首批董事会试点企业中启动试点工作的达到11家,其他8户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试点工作也将于年内启动。

去年10月以来,宝钢集团等9户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先后到位,且超过了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其中中国外运集团董事长由外部董事担任。目前,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的人数已达到64人,其中30人兼任2户企业的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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