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相关劳动保护法规,在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员,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职员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职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职员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职员的奖惩、劳动工资等多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职员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职、辞职、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因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职员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5天做出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节 职员的聘用
第十条 公司及各部门对聘用职员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的职员,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职员,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职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1、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职员,各部门经理,由董事长聘任;
2、其他职员,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部门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职员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确需增加职员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申报人力资源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 新聘职员,用人部门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职员审批表”和“职员登记表”,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力资源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签订雇用合同。
第十六条 新职员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学习并掌握专业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职员试用期间,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职员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做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
第四节:薪资福利
第十八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职员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收入保密原则
本公司遵循个人收入保密原则。除公司总经理和人事部门授权的主要管理者外,任何员工无权得知其他员工的收入。员工如对本人当月收入发生质疑,可向人事部门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主管查询。禁止相互打探、传告和议论收入情况。
公司有权开除违反收入保密原则的员工。
第二十条 员工月收入的构成
1、职能部门员工工资:工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奖金
2、业务员工资: 工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绩效考核+提成+奖金
第二十一条 工资的支付形式
1、正式员工工资:一般员工以月度考核,月薪制形式发放,其它用工形式的工资支付办法另行规定。
2、试用期员工:按转正工资总额的80%发放。
3、所有新职员在培训期内,工资按20元/天,中午8元饭补(特殊规定除外)。
以上三种形式均根据薪资结构和考核结果兑现。
第二十二条 工资计算时间及支付日期
1、公司一般员工工资的计算时间自当月1日到当月月终止,当月工资应不晚于下月的7日内支付。
2、 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离职员工的工资
1、新进、离职员工的工资:按其该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被录用后未满5个工作日(含5日)被公司辞退或未满5个工作日(含5日)自动离职者,不发工资。
2、离职员工的工资,一律于次月随同公司在职员工一起结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保险
1、公司根据《劳动法》给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参保,并承担企业应缴的保险费用,同时从员工工资中将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统一扣出。
2、公司每月需要将员工的各项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缴费由人事部薪资人员负责定期进行。
3、员工参保后,除依法享受各项保险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以外,不能以任何事由向公司索取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抚恤金
1、公司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除依保险条例向参保单位申请给付外,公司应根据情况给一定的抚恤金,以示公司对员工的关爱。
2、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兄弟、祖父母等去世,公司应给该员工一定的抚恤金,以示慰问。
第五节: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其他员工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及作息制度
1、每日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2:30―17:30。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作息制度,如有改变另行通知。
2、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为原则,实行每周6天标准工作周制度。
第二十八条 遵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
1、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定的其它节假日等。
2、法定节日根据公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安排值班。
3、员工有在工作时间按时出勤的义务和依照规定休息及享受假期的权利。员工出勤情况是核发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考勤内容及范围
1、员工上班须签到,下班须签退。不能无故随意更改签到或签退时间。
2、考勤内容:
(1)迟到。预定工作时间30分钟内到岗为迟到,迟于预定工作时间30分钟以上者视为事假半天。
(2)早退。比预定工作时间早走30分钟内离岗为早退,早于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又无任何理由者视为旷工半天。
(3)旷工。
A.无任何原因,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B.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视为旷工
C.无任何原因,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例会者视为旷工。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视为旷工一天。
D.请假未获批准及擅自休假,或未经批准延长假期的。
E.当班时擅离职守。
F.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
3、职员值班和加班,认真填写考勤表,职员连续值班和加班四小时以上允许向经理申请补休。
4、公司依据职员考勤成绩决定考勤奖励、处罚。
第三十条 员工请假、休假的管理
1、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制定的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
2、员按规定享受婚假、产育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职员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病假应附医师证明并经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职员因私事请假,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工休日除外)。
(4)丧假——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七天(工休日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
(5)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3个月。
(6)工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周的,试用期将自动顺延。
3、公司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职员事毕后,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凡未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职员请假,均应事先出具请假单。
第三十一条 考勤统计
1、考勤办法及请假期内的工资,依下列规定。
(1)迟到及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计为旷工一次。
(2)旷工。旷工一次每次扣除两个工作日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3)请假超期。每超期一天以上,按旷工处理。
(4)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按工资50%发放;请公假者工资照发;请事假不发假期内的工资及任何补助。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职员,职员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职员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职员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职员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职员。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内职员辞职的,必须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本部门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员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辞退职员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职员。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职员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职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三十九条 因公司发展、裁员等原因需辞退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合同终止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工作一年及不到一年的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两年者给予二月工资,至此类推,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的工资。
第四十条 辞退职员,需提前30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四十一条 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职员或公司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四十二条 职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三条 职员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节 员工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员工奖励
(一) 奖励是为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培养公司职员所应具备的使命感和凝聚力。
(二)员工奖励分下列几类
1、嘉奖:每获一次嘉奖,当月加发一日的基本工资。
2、记功:每获一次记功,当月加发三日的基本工资。
3、大功:每获一次大功,当月加发十日的基本工资。
4、奖金:一次给予发放若干元。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全力完成任务,是众人之楷模者;
2、工作成果明显出众者;
3、年度考核优秀者;
4、其他应受到嘉奖者。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
1、在工作上积极提出行之有效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并收到实效者;
2、节约物资利用有成效者;
3、对防止灾害和事故的发生有特殊功劳和贡献者;
4、敢于检举揭发迫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各种违纪行为者。
(五)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到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减少损坏者;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奖金:
1、开发新客户,对公司确有贡献,从而使公司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成为公司同仁的楷模者;
3、其他应受到表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员工惩罚
(一)惩罚是对于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司利益的一种处罚措施。
(二)员工的惩罚分为以下几类:
1、警告:每被警告一次,扣除当月一日的基本工资;扣除浮动工资50%
2、记过:每被记过一次,扣除当月三日的基本工资;不享有浮动工资
3、大过:每被记大过一次,扣除当月十日的基本工资。不享有浮动工资
4、开除
(三)属下列各项之一时,应给予警告:
1、 未经许可,私自离岗或外出;
2、 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
3、在工作时间不认真、紧张地工作,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在公司吵架、任意涂写,扰乱正常秩序;
5、违反安全防火规定,造成事故隐患;
6、因本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属下列各项之一时,应给予记过:
1、 不服从上级指挥,拒不接受工作或消极怠工者。
2、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至影响公司权益者;
4、在办公地内无理取闹、打架、扰乱正常秩序和风气,不听劝阻者。
5、因本人的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灾害或事故;
6、因故意或失误使工作遭到明显障碍;
(五)有下列各项之一时,应给予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2、损毁、涂改公共文件或公物者;
3、私自带走公司样品;
4、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6、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的行为者。
(六)有下列各项之一时,应给予开除: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
2、在公司内赌博者;
3、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4、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涂改公共文件,损坏公物者;
5、未经许可,到其他公司兼职或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6、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记大过三次者;
8、无故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者;
9、年度考核未达标者;
10、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的行为者。
第八节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档案分为员工人事档案和员工到岗后的员工基本档案。
第四十五条 人事档案的管理、基本档案的管理
(一)员工在办理完转正手续后一个月内,应根据公司所在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员工的社会保险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归档范围
1、应聘资料(工作履历、一张1寸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要求用A4纸分别复印。
2、《员工登记表》
3、《转正申请表》
4、《劳动合同》
5、奖惩记录
6、绩效考核表
7、其他相关资料
(三)员工重要资料,经办人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批准的资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四)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工作中形成的员工资料,由此工作负责人负责收集并交行政人事部门归档保管。
(五)每次大型人事工作后进行一次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本档案的保管
(一)员工基本档案应有专人、专柜管理,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掌握人事档案归档范围;
2、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3、公司相关员工查、借阅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管理员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员工基本档案目录索引分类依国家人事档案分类标准。
(三)员工基本档案以员工编号自小到大排列。
第四十九条:员工担保手续管理
1、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应一律办理担保手续;
2、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成年公民(以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主);
3、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能作担保手续;
4、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
(1)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2)亏欠公款;
(3)窃取公司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
5、担保人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让被担保人寻找新担保人,办理新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6、被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将担保书返还本人,至此担保协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