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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稿焦点透析(下)

焦点九、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更易于操作和富有人性化

第一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二稿: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2)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简析:第二稿和第一稿相比,1、裁员的前提条件提高。即由原来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改为具有“重整、经营困难、搬迁以及其他导致无法履行的情况”,大大限制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2 、裁员程序有较大改变。首先,适用裁员程序的条件,第一稿机械地规定为: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而第二稿规定的条件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其次,第一稿规定的裁员程序为:说明情况+协商一致+通报劳动部门;而第二稿规定的程序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劳动部门。3、裁员时优先需要保留的人员增多。第二稿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类,即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需要优先保留。

焦点十: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第一稿:第55条第1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简析:这一新的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而索要劳动报酬要走“一裁二审”的复杂而又遥遥无期的维权之路。现在,第二稿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说为劳动者维权开通了绿色通道。

焦点十一:工会。工会可就集体合同争议起诉

第一稿:无相应规定。

第二搞:工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简析:在新法的起草过程中,工会一直是被寄予厚望的。工会的职责也有所增加,这次第二稿在原来的基础上又为工会增加一项职责,即对于集体合同争议工会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焦点十二:集体合同。专设集体合同一节

第一稿: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稿: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组织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全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简析:第二稿在集体合同方面一个显著变化是,设立了专门的“集体合同”一节。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稿虽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但比较分散,也不够具体。因此,为发挥集体合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第二稿将其设为专节作出规定。

焦点十三: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通行

第一稿:无相应规定

第二稿: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简析: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全国内流通非常不便。劳动者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这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通行,非常有必要,可以使劳动者把自己的保险带走,使保险能够持续的生效、衔接,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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