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一个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三点:
一、 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
二、 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 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除了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说到的三点外,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否从法理上显然还要受到以下两点的约束:
一、 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法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二、 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渗透到其它法律中,是各国法院在使用外国法时的一个保留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