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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股权激励:是激励业绩而不是激励欲望

2008年,中国股市遭遇滑铁卢,上市公司频频取消已经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似乎股权激励备受冷落。然而,据媒体2月13日报道,烽火通信(600498.SH)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国资委、证监会的批准。这是否意味着股权激励再次开闸?值得关注的是,烽火通信的这一计划之所以获得监管层的批准,其严格的授权条件功不可没。

“公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年度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等于8%,且本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5%;新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这一业绩条件,不仅符合股权激励政策,同时也响应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大政方针。

经济危机时期,企业需要做的功课是什么,不仅仅是裁员减薪,更重要的是薪酬创新,在不增加当前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激励的效果,保留优秀人才。德路科的顾问们总结了一系列薪酬创新的策略,本报告重点介绍其中之一——股权激励。

麦肯锡1999年的研究发现,美国企业CEO股权激励的收益,已经占到总报酬的40%左右。在英国和法国,这一比例也接近40%。在我国,截至2008年10月,A股近1500家上市公司,目前共有12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128份长期激励方案,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8%。其中,75%的企业选择了股票期权计划,80%的计划以净利润作为业绩指标,90%的公司均有授权时的业绩指标。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这种方式。例如,根据证监会统计,在2007年年报中,一共有109家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86家公司选择了股票期权,27公司选择了限制性股票,3家公司选择了股票增值权,另有7家公司混合采用了两种形式的激励标的物。

实践中,股权激励的种类很多,比较常用的有13种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模拟股票、账面价值股票、业绩股票、储蓄参与股票 、股票无条件赠予、经营者持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延期支付、优先股。但是,每一种方式的标的物、股权形式、适用条件、利弊各不相同,企业不能简单套用。

法律上,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约束日趋规范,主要包括证监会和国资委自2005年以来陆续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和备忘录。其中的基础法规,是2005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08年颁布的3个备忘录。而2006年国资委颁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2008年颁发的补充通知,则对国有控股上市的股权激励进行了约束。本报告将综合提炼其中的关键要求,供上市企业参考。同时,对非上市企业也启发颇深。

本报告将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有代表性的股权激励方案:万科股份的限制性股票计划、泸州老窖的股票期权计划、广州国光的股票增值权计划,客观分析各个案例的利弊和正误。这其中,既有业界堪称典范的案例,也有遭普遍质疑的案例,旨在从中探求本质问题。

最后,研究小组总结提炼了关于股权激励的6个核心问题,最为启发企业界推行股权激励的思考:如何把握股权激励的本质性问题?

报告下载:http://www.deluker.com/web/article/article170.html

韩刘锋 德路科中国企业研究中心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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