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Reads资讯
企业管理新媒体

企业管理:一个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例,给HR或公司CEO一个什么启发呢?

下面讲的是一个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例,出于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本文中的公司和员工姓名均是化名,请不要对号入座。个案的情节和处理结果均十分简单,对于律师和多数HR来说,可能是司空见惯了,但是却在我们的企业里频频发生。

案由:

A先生2008年1月2日进入XX公司,任职销售经理,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7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8500元,工作满一年发放年终奖8500元。A先生在XX公司满3个月后,按公司规定写书面转正申请要求转正,但公司以A先生的表现不够突出为由,单方面决定延长试用期2个月后再行决定,口头通知了A先生。后来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为A先生办理转正手续及支付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8500元/月。
到2008年12月27日,公司突然通知A先生称因其工作表现达不到公司要求,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A先生离职后不久即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2008年12月份工资人民币85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2008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500元的正式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2000元;
3、申请人支付上述两项拖欠工资的50%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0250【(8500+12000)*50%】;
4、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的解约补偿金8125元及申请人已做满一年的年资补偿金8125元,合计人民币16250元;
5、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年终奖金人民币85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经过开庭审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2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2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1330.78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50元;
4、被申请支付申请人2008年度年终奖人民币8500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启示:

1、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尽可能不约定试用期满以后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双方必须约定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只约定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员工表现出色给予转正,及时调整工资;如果不满意,在试用期满前即终止劳动关系;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企业觉得员工勉强可用同时存在诸多不足,可以给予转正暂不调整工资。这样一来,主动权在企业手里。

2、试用期满之前企业必须作出员工去留的决定。企业除了在招聘环节要慎重选人以外,更要做好试用期员工考核的工作。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都要留意员工在试用期的情况。核实员工入职时的资料是否属实、工作业绩、与团队合作情况如何等等。最重要的是在员工试用期满之前必须决定去留问题。本案例就是因为公司领导迟迟不做决定导致的后果。要知道,员工超过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无论企业是否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在法律上,员工都已经被认定为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3、为了激励员工,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奖金,但同时应该约定一个发放奖金的要求,最好和业绩挂钩。仅以工作满多久就可以给予多少年终奖金的做法十分欠妥。可能使部分表现不好,想主动辞职的员工以期望,干脆混到奖金发了才走。

4、企业领导要转换管理理念,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争取劳资双方都达到双赢才是最为理想的境界。不和谐的劳资关系公司和员工都是一种伤害。

喜欢 (0)
分享到: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管理培训教材全场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