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竞业限制协议经签定后生效,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单位的违约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按约支付。一方违约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单位未支付补偿的,属违约在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在先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即未违约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员工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但一些地方相关规定则倾向于认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合同终止。
以下是一些相关地方法规,其中规定,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直接导致协议终止。或协议不再有约束力(类似无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上海市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协议。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以上规定可以简单理解为,单位未支付的,员工或者可以解除协议,或者可以要求继续支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北京市高院的意见则是,经济补偿金未支付,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员工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支付相应期间的经济补偿,除非单位事先告知不必履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一句话提示
签定竞业限制协议后单位未付补偿金的,各地规定倾向于协议直接终止或无效。上海的规定是员工可以选择通知后解除协议,或要求继续履行。对单位而言,不付补偿金时较稳妥的做法是提前书面通知放弃竞业限制的要求。
摘录自《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防范》
作者:甄灵宇 / 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