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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形下无须支付?

13.1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形下无须支付?

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禁止双方约定其它终止条件。 以上终止合同的条件之一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为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跟享受养老待遇还是有区别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差异如何理解?按照上海高院的意见,两种情形下,合同都可以终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中,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退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到期后员工不愿以原合同以上的条件续签的情形。除此之外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句话提示 因退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合同到期后员工自愿离职的情形而终止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它原因都需要支付。

摘录自《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防范》作者:甄灵宇 / 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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