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起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上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从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肯定需要计算进去。 08年1月日之前的工龄如何处理?依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单位破产、解散、被撤消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后上海市劳保局出台规定,将单位被吊销停业而终止的情形也纳入该规定范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六、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上海地区,以上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 02年5月1日后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也应当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句话提示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而终止合同的,08年1月1日之后工龄必须计算经济补偿金,之前工龄是否计算依各地之前规定而定。
摘录自《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防范》作者:甄灵宇 / 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