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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什么内容?

竞业限制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个范围如果不具体地定义在实践中会有争议,“同类产品”是指什么?一个生产果汁机的厂家,和一个生产榨汁机的厂家是不是生产同类产品?生产豆浆机的呢?咖啡壶呢?类有小类和大类,就象动植物的种、属、科、目一样,不同的类的级别涵盖的产品范围是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协议将限制的范围约定为“本行业”,这个约定过大过笼统,竞业限制的实质前提是有竞争关系,同行业内可以生产不同的产品,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比如同是计算机行业,有的生产工业用电脑,有的生产个人电脑,笔记本,就不会构成竞争,因此,“同行业”这样笼统的约定不一定是有效的,粗放的约定对单位并没有好处。竞业协议应当清晰定义所限制进入的行业范围。

●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2年,因此约定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起算时间应当约定为员工离职之日起或离职次月起。

●合同生效条件,即在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裁员、辞职等情况下,竞业限制约定是否都生效;以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时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解除。

●经济补偿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

●违约责任和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的,对方不能同时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只能择其高者主张。同时,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申请调低。不管怎么样,竞业协议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对单位是有利的,单位有权选择较高者适用。

|竞业限制协议电子文本下载地址 http://www.vw8wv.com/open_375.html
摘录自《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防范》
作者:甄灵宇 / 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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