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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的成因、类型、鉴别及防范

假学历问题由来已久,钱钟书先生在《围城》中早已进行过入木三分地绝妙刻画。时至今日,假学历之风不但未见式微,反而愈演愈烈。2003年8月在上海市举办的“科技兴市与人力资源国际论坛”上,人大代表、企业家一方面对假学历深恶痛绝,一方面就如何才能对每个应聘者“验明正身”又有些无可奈何。因目前还缺乏全国联网的个人学历信息系统,查验学历需费不少周折。为此,与会者呼吁,为了杜绝假学历满天飞,在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应建立起人才信息体系.

假学历之风极大地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也极大地伤害了持假学历者自身的利益,造成两败俱伤的双输结果。更令人担忧的是此风对社会信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形成互不信任,人人自危,于民族、国家、团体、个人均不利的尴尬局面。

笔者根据工作中的经验,对假学历的成因、类型、鉴别及防范做粗浅的探究,以期对招聘单位有所帮助。

_、假学历的成因

假学历现象赖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有社会需求。其原因有如下两方面: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一是学历高消费。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对岗位设置、职位分析不准确,因而低岗位配高学历;还有人盲目跟风,企图用高学历装点企业门面。

二是入门高门槛。在不了解应聘者的情况下,往往设置较高的学历门槛。这犹如找对象,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先把条件提高以防吃亏。

2.应聘人员方面的原因

﹁是恶意欺骗。应聘者的脑筋用在邪道上,用伪造的学历骗取试用期内的薪酬。

二是善意欺骗。应聘者有丰富的业务经验,也有熟练的业务技能,且能胜任应聘的岗位,但学历比应聘岗位要求的低,却极想获得该工作,于是冒险用假学历。

二、假学历的类型

笔者见过的假学历有如下类型:

1.真学历、假证书

应聘者在学校有学籍,曾拥有校方发放的真实的毕业证书,但是证书丢失了,不得不出具假证书。

2.假学历、真证书

应聘者在学校无学籍,却拥有校方发放的真实的毕业证书或部分真实的毕业证书。

3.假学历、假证书

应聘者无学籍,造了一个假证书。

三、假学历的鉴别

1.经验法

一是外观法。招聘人员根据证书封皮、证书芯、证书内容、院校长签名、学校钢印、学校印章、学籍专用章、证书编号以及印刷质量或其他防伪标志等外观或物理性状,凭经验进行鉴别。

二是询问法。招聘人员充分利用招聘现场、面试、办理录用手续等能够与应聘者面对面的场合,凭借自己较宽泛的专业知识面和较为了解与掌握心理活动的优势,对应聘者就学历相关的专业和其他诸方面情况进行询问和了解,最后得出判断。此法正确率的高低与鉴别者知识面的宽窄、社会经验的丰富与否和对人心理活动掌握的程度成正比。

2.网络查询法

2001-2002年毕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学历,可到“中国大学生网”上的“国家教育部电子证书查询中心”直接查验。此法最佳,快、准、省,目前能查询2001-2002年的毕业生。

3.其他查询法

包括电话查询、派员查询等。

四、假学历的防范

防范假学历,须从思想和业务(尤其是合同)两个层面同时进行才能奏效。

1.思想上常备不懈

在假学历愈演愈烈的今天,作为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必须始终绷紧防范假学历这根弦。

2.合同上有所戒备

在思想上有了准备后,还必须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中得到体现。要对假学历合理、合法地进行防范,关键是在劳动合同上有所戒备。可以在合同中添加这样的条款:“经甲乙双方商定,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甲方一般应在乙方提供学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乙方提供的学历证书进行验证(遇乙方母校放假或其他无法及时查验的情况时,可酌情延长)。若乙方学历证书经查验为不真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中止执行本试用期协议,并对乙方签约之日起的工资和工作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不予给付。”如此,显然有两个好处:一是打草惊蛇。若应聘者学历有假,心中有鬼,到了签订劳动合同这最后的一关,因考虑到一旦露馅,则会白干活,一般就找些体面的理由不签而退了。二是防止损失。若应聘者学历确实有假,则按此补充条款,用人单位分毫未损。至多,需增加点重置成本而已。

五、最大限度抑制假学历现象的思路

要想最大限度地抑制假学历现象,光靠几个人、几家单位、几条规定、几部法律,恐怕难以见效,目前的现状就是佐证。如为了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6月2日,教育部、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同时,《刑法》第280条早就对此类行为有过说法。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但这些法律法规收效甚微。

笔者以为,必须从思想道德到法律法规、从单位个人到社区社会、从经济处罚到绳之以法,全方位综合抑制才行。

1.应聘人员方面

“玩火者必自焚”。应聘者不要报侥幸心理,不要当玩火者,到头来毁灭的是自己。

至于那些有真才实学但学历偏低的欲善意欺骗的应聘者,不要因为被高门槛挡了几次就灰心丧气,要守住“诚信”这道底线,不越雷池半步,相信总会有单位录用自己,因为有了金刚钻,不怕揽不到瓷器活。

2.用人单位方面

要精心设置岗位,认真分析和研究岗位职责,根据岗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才。对于学历,够用即可,对口即行,放弃学历高消费、用高学历装门面的思想。其实,高学历的人才若被束之高阁、当摆设,即便是高薪也不见得栓得住他的心。

对于学历偏低、有可能身怀绝技的人才,最好抱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仔细摸底,在试用时严格考核,认真遴选。

对于拟录用的人才,均要在思想上和业务上进行必要防范。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招聘和录用程序办事,不要感情用事。

3.大专院校方面

要牢记学校的任务是教书育人,要向学生灌输“诚实”、“守信”的思想,要告诫学生先成人、后成才,先立身做人、后事业有成。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4.社会方面

最好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包含有学历查验子系统、金融信用子系统及其他诸子系统在内的个人信用系统,便于用人单位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查询。同时,把信用等级在系统内进行公布,让红、黑名单一目了然。并且,借助个人信用系统这一技术手段,在社会上树立“惩假扬真”的风气,让“诚信”人才得到珍重、得到重用、得到实惠。对制假、贩假者要绳之以法,且执法要严。对买假、用假者,要公布其黑名单,让其作茧自缚。

综上所述,由于假学历有一定的社会需求,类型多样,要消除这一现象并非朝夕之功。所以,我们只有睁大眼睛,常备不懈,并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将假学历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
(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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