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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能解除合同吗?

—-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首先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很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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