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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两大“硬伤”

目前抑制企业潜力发挥的因素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发展战略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过去我们处在普遍的卖方市场的条件下,不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去满足群众的需求,所以几乎所有产品都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质量还过得去,中小企业价格低廉的产品是不愁没有销路的。于是就弄成一种粗制滥造大路货,靠价格优势取胜的传统。现在市场的情况变了,从原来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变到了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竞争大大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再按原来的路子走下去,企业只有靠价格求生存。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使一些企业用偷工减料的方法来降低成本,一些企业利润愈来愈薄,直到完全无力进行技术更新。弄得不好会把整个行业搞垮。不要想在同一个市场上比别人做得“好”,重要的是要比别人“特”。

  另一个制约因素是现在的企业体制和组织制度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历史背景的企业各有适合于自己情况的企业制度,而没有普遍适用的标准模式。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专指现代经济中的一种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搞成现代公司的。在企业初期阶段,高科技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个体业主制和合伙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才改组为公司,而且很少有几家最后成为上市公司。所以,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是否优越,就看它能不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关于企业制度,还有另一种认识误区,就是把“集团”看作公司制的高级形式,稍大一点的企业都要力争使自己成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采取所谓“多级法人制”,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所谓“法人”是指具有和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责任的团体,而这里的“自然人”,又是指的具有所谓自然权力的独立个人。可是在多级法人制下,“二级法人”、“三级法人”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多级法人制”的好处,据说是可以靠这种财产安排来“调动”各成员企业的积极性。但在事实上,容易造成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现代经济理论所说的“激励不兼容”的问题。我们知道,在设计激励体系时必须考虑激励的兼容性问题。这就是说,既要调动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积极性,但又要保证调动起来的积极性符合上级组织的目标。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的说法,凡是缔约各方应负的责任在合同上能写得清楚的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缔约企业之间的平等交易来实现。这样做,最能调动缔约各方的积极性来完成互补的活动,合同上写不清楚的事情,只宜于放到企业内部来,在一个行政权威的指挥和管理下来完成。否则的话,就会发生独立的产权所有者之间的相互侵权,相互要挟,无穷无尽的扯皮、摩擦等问题,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多级法人制就是容易在这里出问题。一些集团公司的老总反映,在他们公司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之间就存在这类摩擦,例如因为共用一个品牌,成员企业往往用偷工减料,降低产品质量的办法损公集团公司肥己成员企业,而且屡禁不止,屡教不改。我想这是制度安排有缺陷。(吴敬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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