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术、势三者兼用,是韩非为君主治国、治政、治臣提供的基本方针,也是他的法家管理论的核心内容。它是一种策略,也是一套务实的方法。因而,在中国封建时代存在了两千多年的文官制度都以之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这一基础的另一重要元素是儒家的治国理论)。它对中国古代政治管理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现代企管人员自可从中学到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技能。
彰明法令,信赏必罚
所谓“彰明法令,信赏必罚”,就是把法令交给全国的国民(包括官员),让大家依法相互监督。而在执法时,赏要讲信用,罚要坚决执行。这是韩非法治说的基本观点。对以法治国的意义、制定法令的原则、法的特点、执法的态度,他都有详细的说明。
一、以法治国的意义与目的
自觉为善的人太少,必须用法管理国民
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不依靠人们自觉地为自己做好事,而是要使他们不能为非作歹。依靠人们自觉为自己做好事,那做好事的人在国内就数不出十个来;使人们不能为非作歹,就可以使全国的人行动一致。搞政治的人采用对多数人有效的管理办法,而舍弃只对少数人有效的政治措施,所以不致力于用道德感化人,而致力于法治。
不依靠赏罚而依靠生来就善良的人,对这种主张,英明的君主不会推崇。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的法制不可以丢掉,而所要治理的并不只是一个人。所以掌握了统治方法的君主,不追求偶然出现的善行,而实行能使全体国民不得为非的法治。(显学)
实行法治能获得长远利益
现在一般人治理家业,如果家长用忍受饥寒来抑制家庭成员的欲望,用吃苦耐劳来勉励家庭成员劳动,那么即使遭到战争的祸患、荒年的灾难,还能够穿暖吃好的,一定是这种家庭;如果家长用丰衣美食来怜爱家庭成员,用安逸享乐来疼爱家庭成员,那么碰上自然灾害造成的荒年,嫁掉妻子、卖掉孩子的,一定是这种家庭。如果以法治做为治国的原则,那么开始的时候艰苦,但有长远的利益;如果以仁爱做为治国的原则,那么会先得到暂时的快乐,但后来却会困苦。圣明的君主权衡这两种原则的利弊得失,从自己称霸称王的长远利益出发,所以利用法治对人民狠心管制,而抛弃仁爱之人对人民的怜爱。(六反)
执法能使不成器的人变好
现在有一个不成器的小子,父母愤怒地斥责他,他并不因此而悔改;乡大夫责备他,他也不动心;老师教育他,他也没有转变。拿父母的疼爱、乡大夫的品德、老师的智慧这三种美好的东西加到他身上,他却始终无动于衷,连他小腿上的一根汗毛也没有改变。然而,当地方衙门中的差役拿着官府的武器、执行国家的法令而搜捕坏人时,他就恐惧了,既改变原来的习气,又改变原来的行为。所以父母的疼爱不能够用来教育好子女,必须依靠衙门中的严厉刑罚才能使不成器的子女改邪归正,这是因为人的本性受到宠爱便会骄横放纵,而面对威势便会俯首听从的缘故啊。(五蠹)
彰明法制能使国家强大
历史显示,“彰明法制的国家就强盛,怠慢法制的国家就衰弱。使国家强盛、衰弱的办法,已经明白像这样了,而当代的君主却还不实行法治,那他的国家衰弱、灭亡也是应该的了。”(饰邪)
实行法治是最高明的治国方法
最高明的治国方法,是利用法度而不依靠个人的智慧。因此掌握了统治方法的国家,不任用享有声誉的贤人,就能无敌于天下,国内也一定治理得很好,这是因为利用了法度啊;……所以掌握了统治方法的国家,摒除空谈而利用法度。(制分)
实行法治能废除凭个人意愿办事的行为
设置法令,是用来废除个人的私自行动的。法令执行以后,个人任意而行的做法便被废除了。凭个人意愿私自行动,是扰乱法治的行为。所以本言上说:“国家治理得好,靠的是法治;国家混乱,是掌权者随个人意愿办事的结果。法令设立,那就没有人能随意私自处事了。”所以说:按个人意愿治国,国家就会混乱;通过法令治国,国家就能治理得好。(诡使)
二、法的特性与制定法令的原则
法是整治国家、臣民中不良现象的工具
锤子、砧石,是用来平整不平的工具;榜檠,是用来矫正不直的工具。圣人制订的法律,也是用来平整不平、矫正不直的工具。(外储说右下)
所立之法为成文之法、公布之法、执行之法
所谓法制,就是法令明确地著录在官府中,刑罚制度一定贯彻到民众的思想意识中去,奖赏只给予谨守法令的人,而刑罚施加于触犯禁令的人,这么一整套的政策和制度。(定法)
法,是编写进图画、设置在官府里、公布于民众之中的东西。所以立法没有比公开更好的了。(难三)
立法要因时而变
治理民众没有永恒不变的常规,只要能治理好国家的就是合宜的法度。法度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行变革,国家就能治理好;治理措施和社会情况相适合,治理就会见效。所以民众质朴,只要用好名声或坏名声来制约他们,就能把他们治理好;社会上的人智巧奸诈,就要用刑罚来约束他们,才能使他们服从。时代发展了而不改变治理措施的国家就会混乱,能人增多而不改变禁令的国家就会削弱。所以圣人治理民众,法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行变革,禁令随着智能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心度)
立法的基本要求
圣明的帝王建立法制,必定使它的奖赏足够用来鼓励人们做好事,使它刑罚的威力足够用来制服暴乱,使它的措施足够用来保证法制的坚决实行和完善。(守道)
法令、政策要稳定,经常改变就会扰民
工匠屡次改变职业就会丧失自己的工作效率,农民屡次迁移就会失去种田的效益。一个人工作,每天损失半天,十天就损失了五个人工的工作效果;一万个人工作,每天损失半天,十天就损失了五万个人工的工作成果。这样看来,那么屡次改变职业的人越多,损失就越大。一般来说,法令改变了,则得利与受害的情况也就会改变;得利与受害的情况改变了,则民众从事的事情也就会跟着变化;从事的事情发生变化,就叫做改变业务。所以从事理上来看;役使广大的民众而屡次变动他们的工作,就会减少劳动成果;……治理大国而屡次变更法令,那么民众就被它害苦了。因此掌握了统治术的君主崇尚安静稳定,不赞成经常改变法令。所以老子说:“治理大国就好像烹煮小鱼。”(解老)
利大于害则立法
法律是用来制约事情的,事情是为了成就功绩的。法律有时候设立起来会产生祸患,权衡一下,虽有祸患,却能办成事情,那就设立它;事情办成了如果会有害处,权衡一下,虽有害处,但好处比害处多,那就去做它。没有祸患的法律,没有害处的事情,天下是没有的。因此,攻克千丈见方的大城市,打败数达十万的敌人,自己死伤的将士占全军的三分之一,铠甲兵器被摧毁,士兵死的死、伤的伤,但还是广贺战斗的胜利,这是因为考虑到它的害处小而好处大。(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