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在保留《条例》关于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定义规定的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12月21日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和修改部分做了详细说明。
《意见稿》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在保留《条例》关于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定义规定的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已作出明确界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意见稿》删去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此外,《意见稿》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同时,《意见稿》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相应删去了《条例》中关于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规定。因为在期货交易实务中,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的
另外,《意见稿》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因为在期货交易实务中,结算不仅包括交易盈亏的资金清算和划转,还包括根据交易结果产生的交割货款、手续费、代扣税费等各种款项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与此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意见稿》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