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整合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行为。在企业并购整合中,债务整合是一个不容回避又非常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债务的形成与存在形态非常复杂,这就需要我们在对待企业并购中的债务整合问题要慎之又慎。
虽然负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行为,但是债务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加速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扩张,也可以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和消亡。在这个问题上,关键在于企业要能够科学区分企业债务的性质。
合理债务和过度债务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利益主体明确,产权主体到位,任何一个企业的所有者在承接债务之前,都要认真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债务有利于企业发展,企业会毫不犹豫地去承接债务;如果承债可能会使企业受债权人的制约,企业必然会慎重考虑。按照这一思路,国际上通行的承债标准为50%,这种分析是就成熟市场经济而言的。但是,对我国现有企业来说,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相当一批企业过度负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但直至今日尚未彻底解决。到2000年我国企业的平均负债率为69%。基于现实考虑,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离不良债权等等。对此应当关注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允许债权打折的,这就为债权转股权和以债务整合的方式实现企业并购价值创造了条件。
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
合法债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自然产生的债务,此类债务由于其合法性,其债权债务关系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企业购销活动中由于结算时间差而产生的债务等。合法债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
非法债务就其产生的原因来说,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初就是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非法集资、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等等。这类债务由于一发生就是违法的,因此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违法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二是由于企业丧失正常支付能力而发生的债务。如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社保金等等。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把它定性为非主观故意违法。这类债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发生之后,法律将强制其立即偿还,并追究其责任。
可打折债务与不可打折债务
对债务人来说,其本能的愿望是多借债,少还债。这种愿望如果严重,则有赖债、逃债之嫌;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放债的目的是追求更多的利益。债权人对债务的底线是放出去的债务能够回本,但现实情况并不像债权债务双方在契约上约定的那么理想。对债务人来讲,在排除恶性逃债的前提下,当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债时,就可能以破产的方式造成债权人血本无归。对债权人来讲,当承债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只能面对现实,以把债权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债务就可以按刚性程度进行划分,这样也就区分了可打折债务与不可打折债务。
可转股债务与不可转股债务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有关法律对股权持有人有明确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限制,就是各类银行只能成为债务的债权人,而不能成为债务人的股东。这使得在债务整合中,增加了一条途径,即除法律限定的不能作为股东的债权人之外的其它任何债权人都具备做股东的条件,也就是如果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一般来说,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不会是债权人当初的初衷,是由于各种原因债权可能要受到损失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对债权人来说,这种方式与债权打折有相似性,都是不得已而为之。
按照以上有关企业债务的分析,企业债务形成的原因不同,债务的性质不同,将会导致企业债务整合的途径和方式不同。经过整合,有些债务可以减少或消除,有些债务则可以延长还款期或转为股权。
1.低价收购债权
在并购中,被并购方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当并购方提出有关债务打折的要求后,往往能够为其所接受。例如,当被并购企业生存能力很差或已经资不抵债,并购发生后,被并购方就可以对其债权打折。唐山市水泥机械厂曾欠信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息合计2.2亿元债务,加上其它2000万负债,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100%,且无力偿还。信达公司决定将此债权打折出售。河北冀东水泥集团公司以9500万元的价值收购了信达公司持有的2.2亿元债务,拥有了企业资产存量的债权,这就是说冀东水泥集团公司用9500万元的价值收购了水泥机械厂2.2亿元的债务,进而拥有了水泥机械厂2.2亿元的资产所有权。从表现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债务收购,但运作的结果是一种低成本的企业并购,也是一种以减少债务为目的的债务整合。
2.依法消除债务
我国民法对债权与债务的有效期是有明确规定的。现实经济活动中,相当一批企业债权人由于放松追讨债务,而使债权因超过诉讼有效期不再为法律所保护,但这些债务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仍要如实记载。并购方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此类债务不予承认。再如,我国有很多企业在员工中或在社会进行集资,为吸引集资,一般都承诺支付很高的利息。如果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拖欠的利息,则必将形成债务。但我国有关法律做出取消非法集资的规定后,集资利息只有相当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部分才可受到法律保护,视为合法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高额集资利率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差额,在债务整合中应该处理为可消除债务。
3.延长债务偿还期
一般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有一定的时限,债务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债务。但现实中,有些债权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会主动提出延长债务还款期限。比如,当一个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可能会申请破产。如果依法实施破产,债权将蒙受巨大的损失。这时如果其它企业将该企业收购,其债权将会得以维护。这时的债权人为避免因破产而遭受更大损失,要么主动提出债务打折、要么主动提出延长还款期限。延长还款期限对并购方来说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既可以减少并购方因急于偿债而增加近期内资金压力,也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为并购企业提供的没有成本或很低成本的经营资金。
4.债权转股权
这是降低企业负债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资产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和信用关系的转化。债转股是指债权方将自己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企业的股权。并购发生后,如果由并购企业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全部债务,会造成并购企业未来偿债压力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一些债务转为股权,将债权人转化为企业的股东。接受债权转股权的实体一般就是债权人,其它法人、国外机构投资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员工等,愿意接受债务的实体都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这种方式在企业之间早已出现,具有重要意义的是1999年,中央决定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选择部分企业实施债转股,即银行将其对企业所拥有的债权转换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股权,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从负债企业的角度说,债转股就是债转资,即将所欠银行债务变为自己的资本金,在减债的同时立即增资。这对企业来讲,由原来的向银行还本付息变为对资产管理公司只付股息红利,在企业收益率大大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时,无疑大大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改善了企业的资产结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