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幸之助有一句名言:“社会永远是公正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而且是企业赖以生存之根本。因为企业存在于社会的前提是其事业(产品或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可,而公众和社会舆论不可能去认可一个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企业。投机取巧者即使能够在短期内逃避社会监督,最终也会受到社会公正的裁决。
早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就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并通过立法和行业自律等形式逐渐形成一种社会规范,而我国对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可以说刚刚开始。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有必要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 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是一个追求利润的经济组织,其目的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该观点的拥护者们可以从弗里德曼的理论中获得支持。弗里德曼指出,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又解决了就业方面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用弗理德曼的话说,“企业的目的就是在遵守法律和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赚更多的钱”。
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相等同的问题在于对企业本质的认识错误。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存在,企业的社会性通过事业来实现。对企业社会使命的理解与其说是一种理念,倒不如说是一种认识。德鲁克经过研究后发现,历史上许多大企业都有着明确的使命,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西尔斯公司就提出“成为为美国家庭服务的精明购买者”;AT&T公司则提出了“将电话线牵到所有的美国家庭和企业”。
松下幸之助认为,如果从长远上看,社会对企业的判断是公正的,企业需要通过事业来完成社会使命。如果事业得不到社会的认可,那么说明它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这样的企业还不如让它破产的好,即使是他自己创建的松下电器也不例外。
误区二 社会责任=企业办社会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企业承担了许多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如实现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以及养老等社会职能。企业办社会的现象造成了经营资源的分散,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近两年来,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全面展开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继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等3家企业进行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之后,2005年1月18日又公布了实施主辅分离的74家企业名单。
然而,企业办社会不等于企业社会责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并不意味着免除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办社会造成经营资源的分散,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率,危及企业生存。如果不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国有企业就无法实现自立,其结果是不仅不能尽到社会责任,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另一方面,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承担社会责任,而是为了让企业能够在继续生存的前提下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当许多中国企业以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为借口,将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抛向社会的同时,发达国家却在借鉴东方国家企业的人性化管理经验,作为激励措施在公司开办托儿所,以解决员工子女入托难的问题。
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是国有企业走向自立与自律、成为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但是,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即把经济效益当作衡量企业价值的惟一指标,忽视企业的社会效益。如果以这种认识来指导企业管理,必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误区三 社会责任=合法经营
无论是伪劣奶粉事件还是王小石事件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行贿受贿、虚假广告、以及假冒伪劣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引起了社会舆论对合法经营问题的关注。然而,如果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合法经营等同,则是一个极大的认识错误。
合法经营是每一个企业开展活动的前提,就像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最低标准。换句话说,只要是智力正常的人都应该能够做到,而道德的内容却丰富得多。
企业行为亦然。合法经营是每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责任,但不是社会责任的全部。解决企业犯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格雷萨姆法则告诉我们:劣币驱逐良币,如果劣币与良币等值,其必然结果是良币从市场上消失,惟有劣币在市场上流通。所以有必要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二是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要做到这一点,就有必要在企业范围内倡导积极向上的企业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逐渐形成一种对社会负责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伦理,从而约束企业和管理者、员工的行为。
误区四 社会责任=公益活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重视公益活动,如捐助希望工程、认养山林绿地、设立奖学金、参加赈灾及其他慈善活动、向社会公益组织提供资金援助等。但是,我们在肯定企业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同时,不能简单地将公益活动与社会责任划等号。
毫无疑问,参与公益活动是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但算不算承担社会责任要看参与活动的动机。如果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将参加公益活动当作展示企业形象的一种工具,那就是本末倒置,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背道而驰。
任何慈善捐助和公益活动本来是一种纯洁无私、不图回报的行为,如果带上了功利性色彩,将会失去其本来意义。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活动实现社会责任要摒弃功利性,是否具有功利性是区分炒作和公益活动的惟一标准。
误区五 社会责任=SA8000
区分SA8000社会责任认证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由有三:第一,SA8000认证只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标准,不能代表社会责任本身。SA8000认证的本意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也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第二,SA8000认证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认证制度,而企业社会责任则强调企业作为事业活动的主体自发地承担一些超出法律范围的社会义务,侧重企业的自觉性。换句话说,即使企业通过了SA8000社会责任认证,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尽到了社会责任。第三,SA8000并不具有代表性。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通过该项认证的企业只有400家左右,其中中国有54家,SA8000认证的影响并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广泛。目前,国际上社会责任标准一共有200多种,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等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据悉,中国也已经成立了社会责任标准起草小组,将企业社会责任与SA8000等同难免有“言必称希腊”之嫌。
企业不仅要对自身负责
最近,著名的奢侈品牌企业路易·威登公司决定将物流的50%由过去的空运转为船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帝人化纤公司通过数年的研究开发实现了“从瓶子到瓶子”、“从纤维到纤维”的回收。企业在废料回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自发性努力是对《京都议定书》的积极回应,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论上看,企业是一个开放的有机体系,必须对它的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投资者、消费者、合作者、社区居民等,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承担不同的责任;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包括节约资源、使用可再生性原料、降低能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加强资源的回收再利用等。
纵观近百年管理思想的演变,我们不难发现,管理原理经历了一个多元化过程,即从效率挂帅发展为合理性、社会性、适应性、人性和创造性共存的局面。企业只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警惕企业社会责任的工具化
在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明显加强的今天,有必要警惕社会责任的工具化。换句话说,要防止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追求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企业出于宣传和炒作的目的,将参与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减轻环境负荷等行为作为实现更大利润的“投资”手段,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不仅会遭到社会的唾弃,而且从长远上看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社会责任与企业目的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概念。从本质上看,企业是一个由意志主体、行为主体和经营对象组成的管理存在,分别承担着所有与支配、组织与管理、事业与操作等方面的职能。企业目的是一个由利润目的、生存目的和社会目的组成的体系。利润目的、生存目的是指企业追求利润、谋求发展的目标,而社会目的意味着企业通过事业完成社会使命。
社会响应和说明责任的结合
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将社会响应和说明责任联系起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社会响应和说明责任。前者是企业对社会需求做出反应的能力,包括对员工、投资者、消费者、环境、合作者以及社区的责任;后者则是对结果进行说明的能力。
社会相应是企业在行为发生之前的决策阶段应该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决策前需要确认所从事的事业是否体现了社会的需求。企业的破产通常被理解为决策失误、环境突变、财务管理混乱、用人失败等,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事业不再被社会认可。
说明责任与社会相应同等重要。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加上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行为往往会伴随着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当出现意外结果时能否对结果进行说明、从而赢得社会的理解也是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坠机事件是一种突发事件,如果有关部门在事发后能够及时披露善后处理安排、事故原因调查结果等方面的信息,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属的痛苦,是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