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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MBO系列谈之六:实施MBO风险分析(徐剑)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MBO还是比较新颖的企业并购方式,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还没有出台,因此大多企业在考虑MBO方式时,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MBO的诸多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大致来说有:


  • 政策风险

由于中国的MBO更多地担负着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使命,因此比较敏感,尤其是目前在中国的证券市场,绝大多数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的变更需要经过财政部的审批,而且经常要面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无形当中给企业MBO的操作带来了难度,目前已经尝试的宇通客车等案例大都因为审批问题而处于等待状态。因为政策审批的原因,使得中国的MBO更多只是暗流涌动,已经尝试操作MBO的企业也大都低调。



  • 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MBO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因此,将来法律对MBO做出规定,会给MBO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MBO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障碍。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银行的贷款。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要求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从目前已发生的几个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现象。另外,当前中国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不少采用了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投资活动。



  • 行政风险

MBO过程隐含大量的行政因素,诸如人员的安排,MBO主体和客体的确定等等。行政因素的介入,使得MBO一些环节(如定价)变得相当简单,而一些环节(如人员的安排)则相当复杂。实际上,由于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管理层收购大多数都需要通过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方式来实现,而目前非流通国有股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转让。



  • 定价风险

MBO涉及到管理层、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涉及到股权结构变动,内部人有可能利用内幕的信息等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定价过程不可能很合理,MBO定价过高,收购主体不同意,定价过低,国家或者集体受到损失,这样就造成管理层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大量的利益。管理层获取大量超额利益的典型举动是,先将公司做亏,净资产做小,然后以相当低廉的价格来实现收购的目的。



  • 方案规划风险

由于MBO过程涉及面大,同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MBO是一项系统工程,MBO成功实施过程需要考虑诸多的细节问题,每一个细节都必须要有缜密的考虑,如果我们的规划方案仓促出台,那么很有可能造成整个过程的失败。



  • 融资与分红风险

管理层收购会动用大量资金,管理层收购以后就面临偿还资金的压力,在目前没有股权转让渠道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分红来承担这个压力,这样管理层有可能采取过度的大比例的分红,这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是不利的。从年报中披露的情况看,高派现与管理层收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管理层有可能为了加速还债而加大分红力度,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现金流量,加重企业的经营风险。



  • 运作风险

实施管理层收购之后,管理者成为企业的大股东,企业的命脉完全掌控在一个或几个人的手里,如果监管不力,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滥用股权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更为便捷,而且所获的利益更为直接。同时由于管理层收购时设立的职工持股公司一般进行了大量的融资,负债率非常高,上市公司新的母公司的财务压力是很大的,不排除高管人员利用关联交易等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利益至职工持股的母公司,以缓解其财务压力。


MBO不仅仅具有以上风险,同时由于目前投资人权力缺位、民事刑事配套法规不健全、违规违法惩处不力,都使MBO的实施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选择MBO方式,万不可掉以轻心。至于MBO的风险规避,主要是规避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在MBO刚刚起步的中国,很多法律和制度还缺乏清晰规定,因此,目前MBO活动有很多细节还介于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如法律规定禁止银行贷款给个人从事股权投资的活动,同时也禁止公司用资产或股票作为抵押贷款从事股权投资。针对这样一种客观环境,MBO的实施主体(管理者)一方面要适当地规避法律或制度上可能的障碍;另一方面也需要和当地政府及主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以确保MBO能顺利进行。


总体来说,MBO的兴起,很大程度是因为我们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很多观念正在发生变化。MBO在西方发起的直接动因主要是解决管理者代理成本等问题,意在解决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及企业的资产结构。而在我国,MBO的兴起主要是为了明确产权和强化激励。目前我国对于MBO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更多的是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各地方也有各自具体的规定,但无论从国家还是地方来看,都鼓励经营者持股的现象。虽然我们不能在MBO与良好的公司治理之间简单画上等号,但MBO带来的企业控制权与所有权的融合将使过去不合理的分配体制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并由此引导公司治理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因此,MBO将会成为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改革的重要方式,MBO方式将会在我国逐步推广开来,从这个角度来看,探索并实践有中国特色的MBO意义深远。


(徐 剑,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职业培训讲师,管理顾问,十多家培训、咨询机构签约讲师和管理顾问。讲授及咨询主要领域为: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企业战略与文化等。联系办法:13910801238,docentxu@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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