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已受甲方聘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为明确乙方在任期和离职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等有关事宜应履行的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竞业避让协议)。
1、 声明:
1.1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界定;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不限于签订本协议的人员,应是包括本公司所有员在内的有关人员都应遵循的义务和责任。
1.2、本协议在双方所有协议中具有最高效力,具有最后抗辩权,除非双方在今后签订其它书面协议中特明确指出对抗本协议。
1.3、本协议的乙方应是属甲方相对高层的管理人员和一定层次的营销人员,或其他个别重要人员,乙方在今后离职前已经接触或掌握公司的重大的、可能会给公司或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商业秘密;除非在今后离职时经双方在本协议书上书面确认乙方未接触或掌握以上秘密,本协议自然无效。
2、 商业秘密的界定
2.1、职务成果…
(乙方没有向甲方申明并获准的,推定为职务成果)
2.2、非职务成果
2.3、技术秘密和
2.3.1、技术秘密…
(主要是包括并不限于文字、计算程序、数据在内的直接或间接可见的硬件方面技术、工艺、流程、制度、结果等)
2。3。2、经营与管理秘密…
(应指明含所有公司计划、构思、议题、法务、沟通与渠道等应保密事宜)
2.4、秘密信息的载体…
3、保密规章和制度
3.1、(在职或离职后都应遵守公司有关制度,不明确之处,乙方也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3.2、(在与公司外的单位或人员履行职务时要用到这些商业秘密的,应征得甲方主管经理同意,否则不得泄露或在履行之外使用或泄露这些商业秘密。)
3.3、保密期限
公司未公布或未公知之前都应保密
6、竞业避让和补偿
6.1、对象
掌握重大商业秘密的职工(职工界定同上)
6.2、地域
不得从事、参与、经营与公司同类产品的公司和活动。
(在最小范围内与公司有实质竞争的行业实行避让,避免浪费人财,使之丧失或减少就业机会,增加就业成本)
6.3、时效
2-3年,并不超过三年。
6.4、补偿
根据就业(失业)成本来约定补偿标准,一般域大、时效长的应按乙方工资的80%以上*时效补偿,其他的可按50%计,经考核按月(季)发至乙方指定存折,未发放的应说明原因等待申诉。
7、争议解决
8、损失赔偿
乙方违约除应按二倍补偿费罚处,还应按损失数赔偿。
9、行政处理
10、其他事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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