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有规,一个现代化的企业要正常运转就必须有一定的管理制度。那么,什么样的主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制定的什么样的内容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2〕43 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公开告知职工,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检查一下你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内容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