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单位招收录用人员,先试用满意后,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规范现象。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为,既然是试用期,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其实这是错误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订立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而不是试用期满合格后。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新招人员,想不要了,因为没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减少了麻烦。其实这样作法是行不通的。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间不签合同的人员,划进了“非正式员工”的“另册”,并以此为由,拒不承担其社会保险义务,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产生劳动争议后,因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要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