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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企业招工要规矩

目前,在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建阶段,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尚不规范。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不同的(不合法的)利益考虑,不愿意规范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号)、《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招用行为与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应当是同步的。手续应当是行为的客观记录。有的用人单位将这些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做为“非正式员工”,不能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产生劳动争议后,因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要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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