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三、无过失性解除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通知用人单位,三十日后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过失性解除
1、《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