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独立董事“客观性”的变形
国富卓越
自从郑百文的独立董事状告中国证监会和诸多独立董事受到指责以及中国证监会出台相关条例后,近来,不少的独立董事纷纷辞职,特别是那些身兼数个独立董事的知名人士们,曾经令人趋之若骛的“名誉”职位现在令人望而生畏。
我感到危险的是,我国解决治理结构问题可能进入了一个思维的死胡同,成了为设立独立董事而设立独立董事,先假设独立董事或规定独立董事不可或缺,然后再千方百计去完善独立董事制。
独立董事问题的焦点是该职位的独立性和其行为的客观性,大量的条规和言论都是围绕着一个主题,即如何保持独立董事身份的独立性和观点的客观性。实际上,这里隐含着一个误区:独立董事的真正作用究竟在哪里?独立董事行为完全客观的作用是好还是坏?
追溯独立董事产生的历史,我们发现,独立董事的出现除了与中小股东的监督有关,更与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有关,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应该是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而不是仅仅为了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因为监督机制一般由监察委员会以及相关的其他机构完成,美国许多企业设立独立董事是为了弥补董事会自身知识、经验和专业的缺陷,以便在重大决策方面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互相补台,从而避免董事会决策失误;如果是用独立董事监督董事会的行为,恐怕是有些本末倒置,因为进行认真的帐目查阅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和一定的时间。因此,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是否设立独立董事的问题,而是监督结构是否能够发挥作用的问题。我们的上市公司已经有了监事会(以及许多公司还有各类委员会),这是一个既职业又专业的监督机构。如果一个职业和专业的监督机构都不管用,难道不那么职业和更不专业(独立董事在自己的领域内是专家,但经营企业和进行企业决策并不一定是专家,当然更不可能全部是财务监察方面的专家)的独立董事就能够管用吗?
即使独立董事为了能够管用而影响企业重大决策的话,难道这就是企业的福音吗?我看不一定是福音,而可能是实实在在的危险!因为这些独立董事们并没有和企业形成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可以完全“客观”的看待问题,但却无法关注企业的发展前途,即使这些独立董事是非常负责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一味强调独立董事行为的“客观性”可能会产生下面的效果:
他们对那些对有意于企业长远利益但风险性比较大的决策或者那些估计影响到自己眼前利益的好议案投反对票,以便明哲保身。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可能主要是看这些提案是否会把自己牵连进去,而不是思考这个提案或决议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就是说,过分强调客观性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冷漠、对企业战略的漠视,不是更加积极地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而是更多的关心自己的眼前利益和不要惹麻烦。他们可能为了所谓的“客观性”或为了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对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战略决策而投反对票,因为反对票最保险,也可能形成“只要别出问题,管他企业发展不发展的问题”,独立董事的决策能力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客观和强大,把决策大权交给独立董事远远不如交给经营企业的企业家群体(包括职业管理者)放心;即使他们有强大的决策能力,也比较客观,但他们了解企业和行业吗?拥有豪华独立董事团队的美国施乐公司衰落应该给我们一个警醒。即使独立董事发挥了合理的作用,那么,要监事会干什么?
透过这些问题,我们发现,治理结构的危机根源并不在于设立一个什么样的机构监督经营者的问题,而是要了解治理结构的本原问题,说到底,治理结构是一种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管理机构关系,因此,我们在设立或完善某个机构或设立某个职位的时候,首先应该看这个机构和职位的设立是否能够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是否与其他机构有职能重叠、是否能够与中国的文化底蕴形成有机结合,不能本末倒置或为了手段的精致而忘了目的,而且也不能完全一刀切,可以允许有企业的特色。
我觉得,应该鼓励独立董事更多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独立董事应该对重大决策的成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董事会有权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进行考核,但独立董事对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他只能对产生数据的程序负责任,而那些制造虚假数据、检查和审计其财务数据的机构和个人应该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