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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社会保障政策解答(一)怎样给外地调入本市单位的个人补缴社保费?

问:康先生原服务于南京梅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最近被上海某事业单位引进,想了解上海有关社保费补缴方面的政策。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1、外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晚于1993年1月的(上海市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或缴费比例低于上海市的,在调入上海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1993年至1997年按上海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2、补缴基数原则上按上海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原调出单位已实行个人缴费且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原缴费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补缴比例按本市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确定。外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本市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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