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企业而言,规章制度就像国家的法律一样承担着神圣的使命。但是是否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就意味着会带来严密的管理呢,其实不然,现实中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全面,墙上挂的、纸上写的,比比皆是,但是实际运行起来却是漏洞百出。那么规章制度究竟应该怎样制定,又应该怎样运行呢?
首先,不应抱有规章制度涵盖一切,一切都由规章制度约束的观点。如同一个国家民众的行为不能全部由法律去约束一样,相当数量的行为必须靠道德来约束,也只能由道德来约束。不可想象,如果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都要由法律去约束的话,那么不难想象这个国家的民众会堕落到一种什么地步。那么落实到企业建设中,这种道德的约束具体体现就是一种企业文化。只有制度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齐抓共管,才能依靠企业文化的推动使规章制度更加深入人心,同时依靠制度建设使模糊的意识得到统一。美国柯达公司收购原福建某感光材料公司前,迟到早退现象频繁发生,规章制度对于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相当严厉,但是屡禁不止;而收购后美国柯达并没有将不准迟到早退写入其规章制度中,但是三年中就没有发生过一起迟到早退。企业的人还是那些人,为什么规章制度不再强调,职工反而遵守得更好,足见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管理何其重要。制度全面的想法当然是好的,但是并没有考虑到有相当多的规定是属于职业道德约束的范畴。如果凡是违纪都写入规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哪个员工能有兴趣去通读一遍,领会并且熟记,恐怕只有制度的制定者能够记住。就拿迟到早退来讲,从幼儿园开始我们的员工就开始接受这种教育,就知道不应该迟到早退,难道随着年龄的增长反倒要靠制度约束才能知道这是不对的?我看其实每个员工的内心都是明白这是不对的,但是为什么还会发生呢?关键就是缺乏一种遵章守纪的氛围,一种违纪可耻,遵章光荣的气氛。否则,员工们只能感到违纪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事情,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其次,在规章制度的编写上不要面面俱到,要抓住重点。具体讲,凡是属于办事程序类的必须详细写入规章制度,因为它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如果缺少就会导致企业运作的混乱,也就是说属于“有法可依”类的。这一类规章制度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对于员工来说就能达到耳熟能详的程度。另一类是属于处罚性的文件,原则上应该详细,但是实践运作上,不可能包罗所有的违规行为,所以应制定得该宽泛一些,重在教育。因为对于违规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不是哪一个员工个人有能力补偿的,所以还是力争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上,使员工和企业融为一体,知道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主观上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等事情发生了以后考虑去怎么处分当事员工。我认为在制度上,不要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违纪行为都制定一个处罚规定,而是应该根据该行为给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来进行处罚,尤其是经济损失是可以具体衡量的,更加有说服力。比如,我们规定10000元以上的损失按照10000元加上超出部分的25%作为处罚,造成损失超过多少的予以辞退并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关民事或是刑事责任等。这样既便于员工记忆又能够准确找我处罚的力度,而且不至于有些具体的违纪行为当初没有规定处罚条款而找不到处罚依据。
第三,在规章制度的运用上,一定要贯彻公平原则。目前对于许多企业而言,规章制度之所以屡屡违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一部分特殊群体,他们违规就可以从轻发落,甚至是免予处罚。一般情况这部分人多是企业的干部队伍或是领导的亲属、司机。对于他们的这些特殊豁免权,员工看在心里,先是反感,接着是羡慕,最后就会“联手”这部分人共同违规,造成谁能违规不受处罚就是身份高的象征的现象,最后导致规章制度如同一纸空文。我认为,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企业的一把手,如果一把手能切实地以身作则,抓好干部队伍建设,那么才能搞好对员工的约束。如果把企业比作一条大鱼,那么干部队伍就是这条大鱼的骨架,如果骨架不够坚硬,那么大鱼不就成了肉泥一摊。在这一点上,私营企业就做得较好,私营企业的CEO经常是扑下身子和员工一起干,靠自己的亲身实践来带动员工。没见哪个私营企业的规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倒是很少见私营企业的员工迟到早退。或许人们说私营企业的CEO“心狠手辣”,但是哪个私营企业的CEO不是身先士卒呢?这里面存在一个企业效益与自身利益的关联,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觉得多数的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不也是在通过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形式与企业的效益在紧密相连吗。难道还是觉得自己的所得与公司的效益不成比例?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作为不带头遵章守纪的理由,那么董事会是否应该考虑薪酬的构成?
第四,要正确处理规章制度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有相当一部分领导者认为企业文化是虚的,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搞不搞无所谓,只有制度建设才是实的,才是铁的。其实这是对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的曲解,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把员工看作“经济人”的基础上得来的。这样的领导者认为:只要工资给得高高的,再加上严明的规章制度就能把员工队伍建设好。但是,违纪现象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因为人是活的,而制度是死的,制度制定得再严密,如果人在主观上不去积极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去钻制度的空子,那么还是不可能杜绝违纪的发生的。所以,制度得以坚决贯彻执行的基础是,员工在主观上有积极遵守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深入人心,才能做到日常的行为不超出规章制度允许的范畴。培养这种意识的关键途径在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企业文化的渗透,培养员工的遵章守纪的意识。
规章制度可以照搬,但是企业文化确是学不来的。一种文化的培养要从日常的一点一滴做起,从公司高层到每一个员工做起。海尔集团敞开大门让数不清的参观团参观学习,但是回去以后有多少能得以实现呢?目前还未见报道。这就是说,自己的企业文化是有着自己的特定“土壤”的,是不能移植的。海尔在兼并每一个企业时,总是先把自己的干部队伍带去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文化的“渗透”,如果文化的“渗透”不成功,就放弃这种兼并,因为这样一来,如果海尔的人员一走,这个企业又会恢复原来的面貌。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文化的建设对规章制度的推行是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