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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比分析

新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同时废止的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的办法有那些进步呢?通过比较,新办法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1. 新办法中用和国际接轨的“企业年金”名词代替了原来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概念。
2. 新旧意见都规定参加企业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并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民主机制。
3. 相比旧意见中“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规定,新办法中资金来源明确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并规定了上限比例。
4. 新办法中规定职位变动职工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但未提及旧意见的规定“职工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待遇由企业根据方案规定处理”情况,因过去大部分企业的规定是将此待遇收回重新分配,新办法中将此情况归于职位变动的一种。
5.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享受资格为企业试用期满职工,在过去的操作中,很多企业只是针对企业内部的核心员工,如管理层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范围。
6. 相比旧意见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新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必须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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