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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关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几个问题

实现个人收入分配公平是我国在推进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达到的一项基本目标,但什么是公平,怎样判断分配不公,前些年曾有过一阵热烈的讨论。由于讨论尚未使人们的认识统一,近两年随着收入差距显著扩大,关于分配公平问题的争论又多了起来,为此,笔者也拟对此谈些个人的看法。
一、讨论个人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逻辑起点应放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上
个人收入、个人收入分配、个人收入分配公平是三个有着严格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概念,从三者的关系上看,前者是后者研究的基穿研究和讨论个人收入分配公平,首先必须弄清个人收入的内涵和外延,如果关于个人收入内涵和外延都没弄清楚或未形成统一认识,那么关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讨论也就会失去共同的基础,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休止的分歧之中。什么是个人收入呢?这似乎是个不言自明的范畴,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的现金,工人付出劳动领取的工资和奖金,作家出版论著得到的稿酬等等都是个人收入,但这只是个人收入的表象,并不是个人收入的实质。个人收入在经济学中,通常被定义为居民家庭和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其实,这一定义并未揭示出个人收入的内涵和外延,确切地讲,它只是一种法学定义,因为它只从法权的角度表明了个人收入的“可支配性”,即表明了个人收入对持有者来说具有完全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利。那么,个人收入在经济学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内涵和外延呢?笔者认为:个人收入是与商品货币关系相联系的经济范畴,是可以用货币表现的物质财富。在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中,由于不存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个人收入的范畴。个人收入既然是与商品货币关系相联系,那么,它便反映着价值分配与交换关系,即反映着国民收入经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最终的归劳动者的那部分价值。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个人收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只有那些可以用货币表现的物质财富才能构成个人收入;(2)个人收入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它不仅包括V,而且包括m;(3)个人收入是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总收入,即它既包括劳动报酬性收入,也包括社会保障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等。(4)个人收入实质上反映着个人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关系。明确这几个方面十分重要,它是我们讨论个人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基点。过去,我们在研究和讨论个人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时,存在二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割裂个人收入的内涵和外延,主张初次分配体现效率,再分配体现公平,这无异于说一部分个人收入体现效率,一部分个人收入体现公平;二是撇开个人收入的经济性质,将封闭型的自然经济状况下的公平观点统统挖出来加以讨论,其结果是越讨论越糊涂。由此可见,我们讨论个人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时,除了应统一对个人收入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外,还应将分析公平与否的逻辑起点放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上。
二、明确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是判断分配公平与否的入口
生产与消费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封闭的自然经济中,人们的消费水平、消费内容和消费结构完全由生产水平和生产结构决定,生产与消费之间无需插上分配、交换等中间环节。但在以分工和协作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人们的消费状况不仅受社会生产的制约和影响,而且还受一定社会分配方式的制约。分配方式虽然本身不能增大或缩小既定的可分配的物质财富总额,但却可以影响个人所分配到的份额以及后来的可分配的社会财富总额。分配方式作为对人们获取部分社会物质财富过程以及由该过程所形成的分配关系的理论抽象,着重回答社会物质财富怎样分割到社会成员个人手中的问题。分配方式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依据和分配受益者。这四个要素的不同组合,在分配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也决定着分配是否公平、公平程度如何。如劳者不获,获者不劳,就是分配依据与分配受益者的错位,这样的组合便会产生分配不公,又如国民收入如果向个人倾斜,就会产生分配对象与分配受益者的错位,也会产生分配不公。因此,判断分配公平与否,必须分析分配方式中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依据和分配受益者的矛盾运动过程,它是研究和讨论分配公平与否的入口。
在分配方式中,分配依据是核心要素,它是一种分配方式区别于另一种分配方式的标志。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之所以不同,不在于分配的结果大小不同,而在于分配的依据不同,前者按劳动、后者按资本。在分配史上,不仅经济因素(如劳动、资产、管理才能、经济信息等)充当过分配的依据,而且观念因素,特权因素甚至强权因素也充当过分配的依据,然而这些因素参与分配所形成的社会效应是极不同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公平性上是极不相同的。因此,分配方式特别是分配依据,从个人投入来源即分配起点上制约着分配的公平与否。一般来说,通过分配方式判断分配公平与否,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1)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要素的所有关系。它是一定分配方式产生的前提,决定着人们以什么样的地位参与生产和分配,决定着分配关系的性质,从而也从根本上决定着分配是否公平,决定着公平判断的阶级属性。(2)生产力水平,它从多方面影响着分配公平。首先,生产力水平直接决定着一定时期内可分配的产品数量,从而也决定着分配方式。如果一定社会实施的分配方式背离了该社会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分配方式,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分配,反之,则可认为是公平的分配。其次,生产力水平决定着分配的实现机制。如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以实物形式进行,民族习惯(原始社会)和统制(奴隶和封建社会)机制则被视为公平的分配实现机制,而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以价值形式进行,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相结合则被认为是公平的分配实现机制。这表明,分配公平的判断是历史的、动态的。再次,生产力水平还制约着生产关系的更迭和替代,从而也决定着一定生产关系下的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当特定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时,按该生产关系所要求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无论从生产力方面看,还是从生产关系方面看,都是公平的分配;反之,当特定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性质时,无论是否按特定生产关系所要求的分配方式分配,都是不公平的分配,这时,只有变革生产关系,才能产生公平的分配。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比按资分配公平,其要义也正在于此。(3)伦理道德观念。社会经济活动是由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构成的。因此,社会成员对文明与不文明、合理与不合理、美与丑、善与恶等伦理道德的价值判断,直接决定着对分配公平与否的价值判断,而这种判断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中反映出来。因此,在通过分配方式判断分配公平与否时,对哪些适应经济基础的分配方式应作出公平的判断,而哪些落后的,不适应经济基础要求的分配方式则必须通过健康向上的观念形态的确立予以摒弃。例如,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往往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基本人权,但部分社会成员依靠自身和家庭成员的努力总得不到保障,这时通过特定的分配方式使受到生存威胁的社会成员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便被成为一种应该肯定的公平分配方式,反之,通过政治权力和强权实行的分配则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应加以摒弃。
三、区分分配公平与分配平等是统一人们思想认识的关键
在中国的理论界,人们在讨论公平分配时,往往将分配公平与分配平等混同起来,作为同一范畴使用。由于这种概念上的混同,引起了一些十分正确的结论和不必要的争论,在本来容易达成共识的地方达不成共识。其实,分配公平与分配平等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分配公平是指人们对收入分配的主观价值判断和评价,人们对某种秩序的渴望或期盼以及主观世界认为收入分配“应有”的状态,公平本身意味着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而分配平等严格来说是指参与分配的经济主体各方面条件同等,参与分配的机会均等,分配的结果也完全均等的理想化分配状态,这种状态可以说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还未出现过。笔者认为,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因年龄、性别、趣味以及地域的差异也仍会形成极具个性的差异,如果那时实行按需分配这种人类理想的公平分配模式,人与人之间也仍将保持相当的差距。这就是说,分配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尽管人们在判断或评价分配公平与否时,常常会以分配的某种平等为前提和基础,但分配公平远比分配平等涉及的范围大,它不仅包括某些平等的内容,也包括某些不平等的内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曾指出了两种类型的平等,一是“形式上的平等”,二是“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指分配尺度的平等,即从分配的始点看,只要用同一把尺子对待所有人,没有人例外,便就是平等,显然,这种平等,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分配公平。“事实上的平等”,是指分配结果的均等,即从分配的终点看,人们所得份额均等。由于人们之间存在着先天或后天的差别,在用同一把尺子衡量所有的人时,最终的分配结果必然出现不均等,可见,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是有矛盾的,坚持形式上的平等,必然破坏事实上的平等,即出现收入不均等,而要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就只能否定形式上的平等,即不使用同一把分配尺度,或不公平地使用同一把分配尺度或根本没有任何分配尺度,只追求收入均等的目标。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认为,只能坚持尺度同一这种形式上的平等目标,则不能追求结果均等这种事实上的平等目标。由个人天赋,能力所形成的分配结果而引起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在实际收入分配过程中,应把公平与平等区分开来,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态度应该是:分配的绝对平等既不可求也不可取,但分配的相对平等则不可不求。这是因为绝对平等必然以牺牲公平为代价,而超过公众承受能力的过大收入差距也会走向公平的反面。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收入关系是多重的,既有均等的收入关系,也有非均等的收入关系,在非均等的收入关系中,既有适度的收入差距,也有不适度的收入差距,在均等的收入关系中,既有合理的部分也有不合理的部分,对这些方面我们仅靠分配公平与平等的划分是很难作出准确判断的。
四、构建新型分配公平准则要从国情出发
当前人们普遍认为,传统的平均主义为代表的分配准则是陈腐的、落后的分配公平准则,必须摒弃,必须构建新型的分配公平准则,但要构建怎样的新型分配公平准则,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搬用西方国家的某些观点,认为应将机会均等作为准则,有的从市场经济中等价有偿角度出发,认为应将投入与收入合比例作为准则,还有的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出发,认为应该是按劳分配等等。笔者认为,构建新型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准则必须从国情出发,必须充分考虑制约分配公平的现实和理论因素。公平,本质上是由一国特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该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历史文化决定的,而分配,即个人收入的分配,又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两点,应该是确立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准则的基本依据。在当前我国的基本经济结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多元结构下,公平分配准则也就必然要依据生产方式多种多样性所决定的分配方式的多种多样性来建立,并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检验尺度。一方面,在劳动者“所给予社会的一切”除了主要的“劳动量”外,还存在资金、风险、名誉等能参与生产的要素多少的情况下,分配结构理应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分配不能脱离现阶段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即分配的总结果要与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相协调。这两个方面,实质上反映了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准则的两个层次,将其概括起来,也就是我国现阶段新型分配公平准则的基本内涵,即收入与投入要素挂钩,劳动收入为主,差距不能过份悬殊。具体讲:在微观层次上,要按投入要素的数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分配,个人收入公平与否,只看收入有无投入作依据。投入的差距是否带来相应的收入差距,建立在投入基础上的个人收入要上不封底,下不保底。在宏观层次上,就是要从总体上考察人际间收入的绝对差距。这种收入绝对差距自然都是由各个有投入根据的收入差距组合而成的,因为一切缺乏相应投入作基础的收入差距都已在分配公平准则的微观层次上排除在外了。由于宏观不是微观的简单相加,收入分配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因此,微观层次的公平不等于宏观层次的公平,当将个人收入与投入间的公平关系引入宏观领域时,还必须考察人际间的收入绝对差距,使之不超过公众的承受能力。在当前人们收入水平尚不高,投入到生产中的其它要素还有限,主要凭借劳动投入的情况下,从保障劳动者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出发,在宏观层次上,就必须做到劳动收入为主,收入差距不能过份悬殊。这就是说,收入差距不能大到影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刺激越来越多的人摆脱劳动而凭借其它要素剥削他人劳动,大到贫富两极分化,形成社会动荡。因此,在宏观上,既要允许和鼓励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也要使收入差距适度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余的目标。所以,笔者认为新型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准则就是收入与投入要素挂钩,劳动收入为主,收入差距不能过份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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