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工会的改革和建设,使工会真正发挥作用。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工会行政化,政治化和非国有企业工会的形式化、虚位化的情况,需要加快工会的改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加快转变工会的职能,工会应该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特别是劳动者中的弱势就业群体合法权益服务,应成为劳动者维权的真正代表;其次,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对具有一定用人规模的单位必须建立工会,没有条件建立的,要尽快按产业或区域组建企业外工会。再次,要加快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劳资机制的抗衡力量,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
2、建立企业用工规范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用人单位用工规范,每年进行评级,对严重侵犯弱势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单位,纳入“黑名单”严加管理,同时广泛利用公众舆论,对用工规范等级和侵权事件进行曝光。通过公众舆论,通过公众舆论影响,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风气。
3、建立有利于弱势就业群体的诉讼制度。一是要制定减收或免收弱势就业群体诉讼费用的制度;二是要建立经济型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方便弱势就业群体参与诉讼,避免其诉累;三是要改革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的设置。要增设劳动法庭,在贫穷落后的地区,要设置派出法庭,并建立巡回法院,方便弱势就业群体参与诉讼。四是要发展公力诉讼,平衡弱势就业群体私力诉讼过弱的问题。五是要大力发展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更多的弱势就业群体得到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4、建立针对不同弱势就业群体的就业扶助政策。被动下岗人员,主要是“4050”人员,这一群体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技能水平单一低下,因此,再就业缺乏竞争优势,若退休退养又不够条件,进退两难,其生活负担和精神负担往往也十分沉重。对这部分人员,政府可通过集中有限的财力加大社会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对他们进行托底安置:具体讲,(1)由政府提供就业岗位向他们开放。即通过开展公共服务和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环卫、社区建设、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防洪水利设施建设等,优先录用他们就业。(2)由政府为他们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即随着政府订货和统一采购制度的推行,指定订货企业,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3)通过购买一些公益服务部门的就业岗位,或建立一批公益性劳动组织,为被动下岗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例如,为他们安装公用电话亭;并给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4050”人员,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农民工,创造就业岗位虽然也很重要,但就业政策的重点应该是坚决杜绝限制性、歧视性的就业政策,让农民工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特别是享有与城市人口同样的就业政策。对残疾人,过去的政策主要有是建立福利企业吸纳就业,强制性安排就业和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在市场化取向下,福利企业大多陷入困境之中,强制性就业与市场化改革不相一致,因此,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重点应该是通过税收建立残疾人就业促进基金,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对于女工、未成年工,要抓好现行就业政策的落实。
5、健全弱势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这里的社会保障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涉及到弱势就业群体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在生活保障政策上, 应使城乡居民“应保尽保”,既保基本生活,也保精神需求。在医疗保障上,由于弱势就业群体参加先缴费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建立大病救助、慈善医院、社会募捐等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时发展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城市的公共卫生服务,以解决弱势就业群体日常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在住房保障上,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安居工程和住房贷款三项政策。从公积金政策看,至少到目前为止四部分人是排除在外的:一是没有参加公积金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二是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后三部分就是目前的弱势就业群体的主体。从安居工程看,其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但实际运行却将弱势就业群体排除了在外。从住房贷款政策看,由于需要资产抵押,因此这一政策对弱势就业群体而言基本上是无意义的。为此,可考虑建立廉租房制度,即由国家出资建设规格适当、设备齐全的住房,以低租的方式向所有弱势就业群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