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成绩显著,但前景不容乐观
我省为了给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按照国家的要求按比例采取了按职工人数1.5%~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一方式已逐步成为我省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我省福利企事业机构和人员发展呈退步趋势。据民政部门统计 ,我国有各类福利企业5.7万个,比1979年增长了50倍;84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总产值达890亿元,比1979年增长122倍。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等扶助政策,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福利企业数平均每年递增20%~30%,安排残疾职工数平均每年递增15%~20%,但我省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1995年为5427个,2000年减为4027个,从业人员也从1995年的80294人减为55845人,同期残疾人则从1995年的372.47万人上升到2000年的384.36万人 ,与全国的发展趋势形成鲜明的对比。我们还应看到的是,由于残疾人存在身体条件差、技术素质低,生活、学习不方便等原因,加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困难企业增多等因素的影响,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很不稳固。据统计,2000年底我国城镇有劳动能力的适龄残疾人为427.5万,已就业的适龄残疾人为331.3万,其就业率为77.49%,我省由于缺乏相关的统计,估计就业率也只在这一水平。此外,我省农村的适龄残疾人就业基本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有所改善,但仍显不足
我省在妇女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建立了妇女劳动就业保障体系,妇女就业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妇女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妇女劳动保护,如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特殊工种“四期”保护、福利待遇、晋升晋级等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下,近几年女性就业和劳动保护方面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用人单位歧视女工、侵害女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不规范,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没有很好地执行。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对女性就业公开歧视,同等条件下要男性不要女性,甚至宁可要条件差的男性,也不要条件好的女性。有的只招用未婚女职工,一旦女职工结婚或者怀孕生育,则变着法子予以辞退。二是还有为数不少的女职工被安排从事《劳动法》规定的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三是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有的企业女职工多,没有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有的企业女职工怀孕后仍被要求加班加点,甚至以怀孕为由被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些企业借口单位岗位性质特殊,没有按规定给女职工休足产假,或其产假期间收入仅为正常情况下的1/2,甚至更少。这些不规范的管理和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未成年工在我省主要分布在餐饮、服务、小型生产等领域从事“端盘子”、“伺候人”和“学手艺”等活动,且以农村未成年工居多。这些未成年工劳动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如下:一是违反国家有关未成年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有的达14小时以上。二是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健康检查得不到保证。部分企业对未成年工体格检查的间隔期限过长,县(区)属企业基本上对未成年工的健康定期检查制度没有有效实行。三是未成年工的教育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四)被动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受损
如果说在市场转型的初期阶段主要表现为“脑体倒挂”型的脑力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话,那么市场转型进一步发展导致的现象是作为体力劳动者的下岗、失业群体的权益受损。近年来,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一是被提前取消在岗工作权益。据调查,少数国有企业和大部分三资、私营企业在招聘、使用员工中,都有变相非法集资、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行为,这些不同形式、不同程度收取的抵押金,多则上万元,少则几百元。如果员工不交纳,就让其下岗、转岗,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被粗暴剥夺公平下岗权益。不少企业在下岗中,将女工、“4050” 人员作为包袱甩给社会,搞歧视性下岗分流,在下岗分流中,用人单位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意回避经济补偿的现象也很普遍。此外,还有不少企业下岗分流时减“员”不减“官”,群众意见较大。上述种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人掌握的材料估计,目前,属于“减员有序、下岗有度”的约占20%,属于“序、度”有偏颇的约占50%,属于“减员无序,下岗无度”的占30%。三是被冷漠忽略最低生活权益。有些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拖延、克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更有些企业在经营上玩花样,采取不下岗却让职工放长假,放假期间不发任何报酬,连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也得不到。四是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些用工单位为了逃避法律约束,在与失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据襄樊市2001年7月对43户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查显示,员工总数4405人,而签订合同的只有1539人,占员工总数的34.9%,这说明绝大部分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五是被无理排斥竞争就业权益。一些企业有意提高招工条件,排斥下岗失业人员。如有的企业招用装卸工也要求高中以上学历,招用清洁工要求35岁以下。五是不依法为员工投保。据襄樊市2001统计,全市企业应参加投保的人员为44.77万人,而实际参保人员为39万人,占应参保的87%,这说明与社会保险全覆盖还有一定的距离。
(五)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空白
我省在农民工的政策上,经历了从“清退”到加收“用工成本”再到逐步认可的过程。在农民工逐步被城市政府接纳后,并未相应建立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结果,使得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处于空白。农民工的权益被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有些企业以种种理由,在最低工资保障线以下支付员工工资;有些企业借故防止员工不辞而别为由,规定推迟2-3个月支付工资,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发工资,迫使员工“自愿辞职”,白干几个月;有些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时的工资报酬;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打工者辛苦一年拿不到工资,CEO溜了的情况,这实质上是一种骗取劳动者劳动或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与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相比,其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二是随意延长工时。劳动法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同意,每月延长工时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饮食、服装、建筑等行业延长工时较为普遍,外商、三资、私营企业延长工时较为严重。三是虚假招工使农民工的权益受损。有些中介机构打着劳务中介的招牌,没有任何手续,租间房子、放张桌子、装部电话,就开始所谓的“工作”。他们或是收了钱不给找工作,或者以收取信息费为名而提供虚假用工信息,或与用工单位串通行骗,“中介”机构收费后,将求职者介绍到用工单位,无偿使用几天后用工单位找理由将其辞退,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各得其利;有些用人单位搞假招工,把招工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