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力图完成“规范推进国企改制”任务时,不能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要规范谁?规范什么?如果规范的是我们自己的改制行为,那么“规范”就是“此地之银三百两”。显然,需要规范的是我们的异己力量的异己行为,在管理领域,则是管理队伍中的异己的不正当管理。企业改革二十多年来,每有一项改革政策出台,总有相应的“对策”出现,这往往离不开不正当管理在其中作祟。与其疲于应对一个个“对策”,创设一个规范的《反不正当管理法》似乎更好。
创设《反不正当管理法》的必要性
当前引起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是,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流失,出现了国有企业被不正当“私有化”的倾向,有人将其称之为“MBO”突变。这是不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产权制度改革要不要停止?是不是要放慢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从改革给宏观经济带来的生机和活力来看,可以肯定,改革不能走回头路,既定的股份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的进行下去。毫无疑问,随着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完善,有助于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但是,如果以为藉此能够杜绝和根治它,那也是一种幻想。因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完成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后句号,公司治理仍然任重而道远。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就存在,在此之后也不可能绝迹。必须建立一个解决类似问题的长效机制。
国有资产流失不仅不是产构改革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产权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勿庸讳言,产权制度改革中确有国有资产的流失,那正是一些经营管理者行为不当,通过自买自卖等不正当手段实现的。因为他们是管理者,在企业中处于强势地位,“名正言顺”的掌控和行使着经营管理权。所有者不知实情,管理者用管理的名义左右逢源,化公为私,则“顺理成章”。只不过他们是在不正当的利用自己拥有的管理权,实施的是不正当管理罢了。我们可以统称之为不正当管理行为。其间当然也有所有者行为不当的可能,如果说产权改革及规范举措能够解决所有者行为不当的问题,那么在此之后,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不当问题就会更加突出的摆在我们面前。
在企业内部,不正当管理首先侵害的是所有者的权益。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实行承包制时就已经露出了倪端,例如负盈不负亏、“穷庙富方丈”的行为。但在此时,计划经济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氛围犹存,在“干部”身份的约束中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有“升迁”进步的机会和要求,推行不正当管理仍然会有所顾忌。随着人们利益意识的强化和道德约束条件的弱化,不正当管理愈演愈烈,逐渐形成了一批既得利益者。他们为了维护和扩大既得利益,反过来又形成了实施不正当管理的强大驱动力,成为市场经济秩序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企业产权改革中,既得利益者的身价通过偌大企业资产的“MBO”明码标示出来,与下岗工人生计的窘迫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才格外引人注目。通过他们业已“曝光”的资产,我们不能不对隐藏在背后的不正当管理进行深入的探索,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社会不公的进一步扩大。事实告诉我们,既使我们将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成美国现代化公司那样“标准”,也无法避免管理者的不正当管理造成的恶果,美国企业在世纪之初发生的假帐丑闻正说明了这一点。面对着假帐丑闻给经济复苏带来的巨大的负面影响,美国众、参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迅速通过了新的《公司改革法案》。社会舆论则更为关注道德约束机制所受到的冲击,呼吁重建信用经济制度。同样的,我们要在对企业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本身进行进行“规范”外,也不能对不正当管理视而不见,必须进行规制,包括利用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制和打击,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管理法》。
创设《反不正当管理法》是一个新的命题,但绝不是异想天开。不正当管理虽然因“自买自卖”而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它绝不仅仅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除了所有者之外,不正当管理经常的、大量的发生则是在侵害职工、中小股东、投资者、合作者等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这虽然只是涉及单个企业、社会微观实体内部的公正问题,但同样事关社会全局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在企业落实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创设《反不正当管理法》,有助于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助于将这一任务落实在基层微观层面,落实在现代企业之中。
需要规制的若干不正当管理
不正当管理,指得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授权约定和职业道德的严格要求,损害企业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扰乱一方社会稳定的管理行为。这里的经营管理者,是指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个人或若干自然人的结合。
不正当管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有不同的重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归纳,利用《反不正当管理法》加以规制:
一是编造假帐
管理者一方面用缩小实际收益的方式避税,并以此为作为压缩职工工资、扣减红利的借口,趁机转资资产,在产权改革中便是低估、隐瞒资产;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实际收益,在“增加”税款的情说下制造泡沫业绩,误导投资者,为管理者“脸上贴金”或者为他们股权套现制造时机。编造费用或成本等数字的效果也是一样,只是操控的方向有区别。
二是违反程序
管理者所供职的企业总有一定的规章来制度、“游戏”规则、决策和执行的具体程序,但是在强管理层弱股东等情况下,管理者随意解释和修改“游戏”规则,置决策和执行的具体程序于不顾,一意孤行,为所欲为。
三是变通执行
企业的决策是正确的,但是管理者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中故意扭曲。例如利用信息优势欺上瞒下,利用随机处置权先斩后奏、光斩不奏。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各取所需。
四是内外勾结
利用经营活动与业务往来,与上下游相关客户相互串通,在信息、物流、资金链中寻找缺口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伪造客户,利用经营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制造“风险”,转移主营业务,在时空差中渔利。
五是掠夺性消耗
使企业的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杀鸡取蛋或者野蛮使用。不思进取,靠“当家产”过日子,“竭泽而渔”。不顾偿还能力与信用,采取相互资产担保、抵押供贷等形式套用资金,尽速挥霍,给企业留下一个大“窟窿”,将企业逼至资不抵债的地步。
六是套用无形资产
经营管理者允许别人冒用或者默认别人使用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是以企业的名义,但着力点在个人的相关事项,为个人沽名钓誉。例如借口宣传企业,突出宣传自己,把企业的业绩做为个人业绩。将企业其它人员的发明创造作为自己的职务发明,将企业的知识产权注册在个人名下。以企业赞助为名为自己树确立传。
七是职权消费
借用职务消费,以不装个人口袋为由在吃、行、吃、玩上超标准享受,接亲待友。以公关需要、企业形象为由在业务往来中大肆铺张。以市场调研、业务培训为由游山玩水。相关费用在超过正当规格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职权予以报销。
八是内部分配失衡
利用工资、福利分配的自主权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暗箱操作中使薪酬与经营业绩脱钩,利用糢糊工资、送红包等形式搞亲疏双重标准。借口压缩开支迫使职工离岗,扣减工资。在职工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主要经营管理者照享高薪酬或高额补贴。
九是抑制内部创新
以周期长、无投资、有风险为由,将各种技术改造、开发方案束之高阁,人为地排斥内部创新。主要经营管理者担心其他管理者或技术骨干会超过自己、取代自己,设法架空其职权,打压他们的积极性。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拒不接受合理化建议。
十是打政策擦边球
经营管理者主要精力没有用在开拓市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上,而是设法钻政策的空子。有利可图时便热心于“跑部公关”,争取优惠倾斜,寻求政策庇护。把上级给企业的扶助资金作为个人的资本,变相挥霍,随意挪用。无利可图时便推诿应付,消积敷衍,讨价还价。例如将历史包袱推给上级,矛盾上交。规避厂务公开和上级审计等等政策性规定。这时有可能产生一定范围内的共谋。